员工认为协议充满强迫语气
因出售手机业务而陷入劳资纠纷的飞利浦公司正急于澄清不利消息。
15日下午,飞利浦中国消费电子高级副总裁兼总经理郭立为对《第一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日报》表示:“事实上,如果完全依照中国相关法律行事,飞利浦是可以不用补偿年资的,但为了员工利益,以及飞利浦手机品牌未来发展,我们还是会这么做。 ”
此外,他完全否认了对手机股权临时转移、年资与补偿金等方面的质疑,并表示,此次交易不会因暂时的纠纷而出现类似西门子手机业务的尴尬。
否认质疑
伴随着手机业务售与中国电子集团(下称“CEC”),公众发现,飞利浦忽然开始将该业务股权进行转移,即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转入临时性的过渡公司飞利浦电子(上海)有限公司(PESC),然后由PESC筹划出售事宜。
因此,飞利浦手机业务部分员工认为,这是公司为规避劳动法而临时使出的“脱壳计”,将导致他们从外企员工变成国企员工而拿不到外企一分钱补偿,尤其是年资补偿。
“我们不是要借此规避什么,”郭立为说,股权转移实际上是并购过程中一种惯常做法,目的是最大限度减少并购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快捷有效完成交易,与员工安置无关。
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传讯总监唐少瑰解释,无线业务只是飞利浦旗下一项子业务,分散于全球多个区域,如果由各区域单独与CEC整合,周期将非常漫长。因此,将分散的业务整合入PESC,可以加快合并进程。
郭立为表示,在转移协议中,公司有明确的年资支付、三个月补偿等条款。他表示,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行事,飞利浦可以不支付年资补偿,因为整个转移并不涉及裁员行动。他同时表示,飞利浦提出的方案已得到CEC、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中心的同意。
员工还透露,公司3个月补偿实际上只能拿到一个半月,因为另一半要视转移至CEC之后销售业绩而定(11月、12月须完成20万元零售销售)。而且还有一个前提条件:期间不许离职。
郭立为说,之所以将其中一半补偿与业绩挂钩,主要为合并阶段手机业务能持续稳定发展。他表示,事实上,与补偿金挂钩的业绩指标明显低于之前的额度,而从最近两周表现来看,员工们完成得“很不错”。
但员工则认为,部门卖掉,公司法人变更,相当于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属于理所应当,不应该当成激励奖金,且附加实现条件。
擅将员工卖掉?
员工仍然坚持认为,如果按公司的转移方案,那他们就被卖了,还拿不到任何钱。他们表示,公司转移协议充满了强迫语气。
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瑛表示,《飞利浦员工转移协议书》存在许多不合法律条款的地方,且语言充满强迫。比如,飞利浦明明只是拥有所有权财产的处置权,但它显然将手机业务员工也视为自己的财产,并试图全部转移。由此,可以认为这份协议属“诱骗性通知”,意在摆脱违约赔偿的责任。
郭立为说,飞利浦从未强迫员工签署转移协议。相反,公司充分尊重员工选择权,他们可自由选择签或不签。之所以鼓励大家签协议,主要是因为飞利浦与CEC已有10多年合作关系,双方充满信任。对部分员工不愿签协议,他认为这是“希望得到一次性年资支付,然后跳槽”。
部分飞利浦GSM员工表达了另一重忧虑:当初他们是与飞利浦人力外包公司“上海力力”、“上海正东”签的协议,而非飞利浦,因此,转到CEC后,一旦权益受损,维权将更复杂。目前,他们正在尝试促使外包公司做出补偿。
不过,记者在上海114服务热线中未查询到“上海力力”任何信息。“上海正东”人力有限公司一位人士则坦陈,他们确实为飞利浦提供人力“派遣”服务,即由他们招募,然后派往飞利浦。他表示这部分人力在人事关系上并不属飞利浦员工。但他拒绝透露此次劳资纠纷所涉员工是否由他们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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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浦中国早有劳资风波
这已是飞利浦中国两年来遭遇的第二次重大劳资风波。
2004年12月,苏州飞利浦显示器厂出售予冠捷。当时,部分工人认为经营方完全剥夺了工人的知情权,且损害了当初双方协议中的应得的补偿,并引发该公司广东东莞显示器厂劳资争议。
本报2004年12月21日曾独家报道此次事件。(第一财经日报 王如晨)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