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8日下午,由搜狐财经、《网络传播》杂志主办,鹿苑天闻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办的“2006首届电子商务与基金营销论坛暨中国优秀基金网站颁奖仪式”在北京民族饭店举行,搜狐财经对此次活动进行视频、图文直播。以下是从现场发回的报道。
中国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王连洲在发言中谈到八大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王连洲:刚才洪主任讲了监管部门对于基金销售的法律框架。尤其是基金管理费,怎么跟投资者在认识上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天的主题就是基金营销,还有电子商务,这个中心意思就是凝聚投资者的人气,扩大基金投资规模,最终目的规模扩大了,管理费就增加了,管理费增加了,这样收入提高。最终目的是如何吸引更多的基金投资者。这只是我们单方面的,通过我们多种工作采取一些措施,网上,增加一些基金销售渠道,这是我们做的工作。从投资者来说,一方面希望基金管理部门,基金公司提供方便,但是决定他买不买这个基金,最终还是要看基金能否给他带来比较好的收益。为了提高基金业绩,赢得投资者的信赖,我想有些问题在这里进行讨论,有些观点不一定和监管者的意见完全一致,这是见仁见智的事情。毕竟基金业经过八年时间的发展,从小到大取得了很大成绩,现在大到将近六七千亿的规模,250、260多家的基金公司,这个成绩很大,不可埋没,大家都看得见,现在有没有问题?听听市场呼声,我觉得还有一些问题值得讨论。
最近发现的问题,我想第一个问题,大家反映持有人的利益代表缺位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持有人大会制度是否需要完善,这个问题已经提出来了。从本质上看,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基金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的终极所有者和真正的主人。由于国内基金公司同时充当了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从而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的缺位和弱势,基金管理人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和强势。在这种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决定了基金持有人有效行权的平台和机会,只能是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法》赋予基金持有人通过持有人大会
“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权力,但基金持有人自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和相关表决的门槛设置较高。
当然,即便如此,有关方面若能真正站在维护投资者利益的立场上,贯彻落实基金法,完善健全配套措施,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基金持有人依法行使权利或维权,那么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也不是不可以得到较好的保护。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有关方面并没有主动的对基金持有人行使权利提供更多的便利,创造更好的机会。反而有意无意的设置了影响持有人依法维权的阻力和障碍,多数的投资者已经反映出来了,我在这儿的发言,在很大程度上是听到了社会的一些反映。
对这个问题,投资者与有关方面可能是见仁见智,各有各的立场。但是我想目的是统一的,监管部门、投资者都希望这个基金是健康发展的。但是如何能体现基金法的宗旨,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能够更好的体现基金法的宗旨精神,将来不会存在太大的认识分歧,更不会公开讨论,只能在这个场合来说一说。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