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争夺战已经蔓延到金融领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颁布前夕,美国花旗银行(Citi Group)已经在申请20多项金融产品“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尽管监管层有人士认为此事“不好操作”,但外方仍然矢志不渝地积极推进。
“专利产品有很强的排他性。一旦外资银行的金融产品专利申请成功,中资行客户流失将成为最大隐患,这将对中资银行带来毁灭性打击。” 中国银联杨长红认为,“国内银行应该重视创新能力。”
外资行“圈地商业方法”
“外资银行对金融产品实行专利保护,最主要的目的是对同类型产品形成垄断性优势。如果其他银行没有通过付费获得授权,就面临侵权诉讼。”杨长红认为,“中资银行唯一的应对之策就是加快创新能力,尽快缩小差距。”
但这恰恰是中资银行的软肋。以外汇理财(相关:证券 财经)为例,中资银行在产品设计方面能力很弱,除了一些期限在几个月、收益率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简单外汇产品之外,其他产品都是向外资银行购买的(详见本报6月26日第1659期A20版报道《中资银行“贴牌”代销 外汇理财外资称霸》)。一旦外资银行“商业方法”专利获批,中资银行及其客户将为此类产品支付更高的价格。
事实上,近年来国内部分银行已经开始有了专利保护的意识。在外汇理财、中间业务和零售业务等方面,民生银行(600016)、中信银行、招商银行(3968.HK,600036.SH)等都开始申请专利保护,民生银行甚至对其特有的“民生”二字也进行了冠名保护。而工商银行(1398.HK,601398.SH)的牡丹国际卡“一卡双账户银行卡处理装置”等产品已经通过了国家专利局的审查。
但相对于外资银行的保护内容而言,中资银行显然还处于“初级阶段”。中信银行零售资产业务方面负责人强红说,中资银行的关注点仅仅还是产品的名称,对于金融产品的核心竞争力——设计理念、操作程序、内部风险控制等核心问题等进行专利保护的银行,仍然很少。“外资银行专利保护的重点是产品的理念、风格和独特性,这种保护显然更具杀伤力。”
据了解,花旗银行在美国已经取得了超过60件金融产品的相关专利,其中大部分与商业方法、财务金融有关。
内资行亟须自我保护
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那些已经发展了数百年的外资商业银行,以“专利”为武器与国内商业银行“较劲”,显然是不公平竞争。他们认为,只有等到内资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力能和外资银行抗衡,才是监管层愿意真正推进金融产品专利保护制度的理想时期。事实上,包括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在内的外资银行就其“商业方法”申请专利已经进行了数年,但一直“雷声大雨点小”,某银行研究机构人士表示,监管部分应该不会积极促进此事。
来自监管当局内部的声音似乎也反映了这种态度。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金融产品不同于科技产品,实质上是某种金融合同,一些金融特性的差别很难量化衡量。“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同,国内对于专利产品的理解各方仍然有不同见解,在现阶段推行此事不太好操作。”
“如果当时有专利保护,国际金融业不会发展这么快。”这位人士明确表示,国际上常用的100多个金融产品,有98%都是由外资银行首先研发推广的,而且他们也运用几十年了,如果要申请专利保护,国内银行没有竞争优势,对下一步发展影响很大。
“但是即使外资银行金融产品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成功,也不必如临大敌。”强红认为,“外资银行的产品是在国外的数据模型上设计出来的,但不一定完全适合中国市场。我们可以学习外资银行金融产品好的设计理念、工具和风险控制方法,避开原有产品在提法、流程上的表象的东西,结合本土特有的市场环境,‘改良’设计出新的产品,同样可以不侵犯其知识产权。”
杨长红举例说,当年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台湾后,发放贷款时就沿用了单纯以数据模型为依据的审查方法,结果发现,其数据模型在当地根本是无法成立的,因而带来了很多麻烦。
“其实中资银行一些产品就非常有创新,比如一些发卡行推行的以借记卡开展小额贷款的方法和无免息期的准贷记卡,都是结合中国的消费者特点创新的产品,但这些却都没有进行产品设计的专利保护申请。”杨认为:“中资银行创新能力本来就薄弱,创新之后又缺乏保护意识。”银行业放开之后,人民币产品将成为内资商业银行的优势,除了多年的人脉关系之外,实地操作经验和历史数据显然对客户更有吸引力。“在人民币业务上,我们肯定比他们内行,所以中资银行不但要学会产品创新,还要学会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专利保护。”
尽管监管层认为目前“不好操作”,但类似事件的推动,仍然是中资银行所必须面对的最大隐患。“外资银行的‘圈地运动’对内资银行形成一定的压力,毕竟定义明确、设计新颖、定位准确的新产品更有市场,特别是一些理财新产品,对高端客户吸引力很强。”强红说。
实际上,对高端理财客户而言,最吸引他们的仍然是产品收益。“如果综合考量之后,外资行所提供的产品在收益和风险控制方面有更大优势的话,我们可能会选择他们的产品。”某大型企业财务人员说。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