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洪磊:基金销售五大问题亟待解决
    “基金销售账户的法律地位,专业销售机构的盈利模式、基金销售费率的改革,收费模式的选取将成为下阶段基金销售监管业务的重点。 ”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洪磊近日在京指出。
    基金销售是长期制约基金发展的重要瓶颈。洪磊认为,目前在有关基金销售的诸多问题中,业内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基金管理公司包括销售机构销售管理平台标准的建立问题。他指出,搭建这个平台意义重大。首先该平台的建立可保障销售资金的安全,二是销售适用性原则能够通过这个平台得到有效的监控,三是通过这个平台费率恶性竞争能够得到有效的阻止,四是销售队伍的管理能够通过这个平台有效实现。据介绍,目前,这个平台的标准基本草拟完毕,近期将在业内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同时配套颁布的还有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和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人员行为准则。他强调,只有在相关软、硬件标准都颁布的基础上,监管部门才能够逐渐放开销售机构的审批。
    在上述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中,洪磊指出,基金销售机构账户的法律地位是专业销售机构和基金公司直销业务发展的重要障碍。他表示,这个账户的法律地位应该与基金法所规定的信托资产独立性一脉相承,账户资产应属于信托资产。在这个合法性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将建立一套技术和法律的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性。“这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实现销售机构账户里的资金流和现金流的合理分离。销售机构必须在银行开设账户,资金流通过客户的账户到销售机构的银行账户,再通过银行账户直接到基金托管账户,整个运行中间,实现封闭运行。同时,销售机构的信息流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登记注册系统的信息流及时核对,以防止资金被挪用。”
    除了重点解决销售帐户的资金安全性外,洪磊认为,盈利模式的确立是促进基金销售机构发展的另一重要内容。他表示,公募基金从基金资产中间支出的长期费用是销售监管中一个重要环节。而从保护投资人利益出发,目前1.75%的固定费用将作为未来费用提取的上限。在此基础上,他指出,基金销售机构的盈利可以从三方面的获取:一方面的收入来源于对投资人的投资咨询,该费用可从基金销售的前端费用中收取。另一方面销售机构也可在后端赎回费用上与基金管理公司达成一定的分成协议。与此同时,由于销售机构将客户留在基金公司越长,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收入就越稳定,因此,销售机构也可以在1.75%固定费率中和基金管理公司谈判获得合理的收入比例。
    洪磊认为,截止目前,基金销售过程中费用的收取模式相对来说比较单一,业内较为常见的是前端后端均收费的混合收费模式。采用中间收费模式的基金产品仅限于货币市场基金和中短债基金。而为了促进基金销售机构的发展,在未来的基金销售中应逐渐增加前端收费模式。“销售机构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就在于它能够给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这部分费用销售机构应从前端费用中扣除。”
    在提高对投资人服务的问题上,洪磊表示,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应是销售适用性原则最基本的体现。在下一步的基金销售监管中,监管机构将建议基金销售机构把基金分成若干个种类,同时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和判断,从而帮助投资人选择合适的产品,并长期持有获得收益。他强调,这个原则的确立,将会帮助投资人实现长期收益,同时销售适应性原则的推出,将有助于促进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更有信心地进入市场。
    洪磊指出,保险业这几年蓬勃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独立销售队伍的壮大,去年整个行业70%以上的保费来自于147万人的销售队伍,这一块恰恰是目前基金业发展所不具备的。未来,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同样需要具备一支具有高度评价能力销售队伍,只有销售机构发展壮大,才能有效制衡基金管理公司,促进基金风格的形成和稳定。而产业链的进一步完善将更快地推动基金管理公司赢利模式由资本利得向上市公司红利收入转变。同时,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增强核心竞争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