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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试行办法》正逐步发挥其指导作用。 11月18日,深振业宣布调高股权激励行权价格,成为首家依据《试行办法》对激励计划进行修订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今年1月11日,深振业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办法,根据方案,激励对象在公司经营业绩达到一定条件时,可以以每股3.89元的价格从深圳市国资委获得1522万股激励股票。5月18日,深振业董事会确定了第一期激励股票受让数量和具体的分配比例,同时依据2005年经营业绩计提了1679.97万元长期激励基金,上述方案均已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但11月18日,深振业董事会却突然宣布修订股权激励计划,将行权价格由3.89元调高至4.07元。理由是,根据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应取“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之较高者的相关规定,公司参加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22名管理层于11月1日签订承诺书,自愿按孰高原则,即股权激励计划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每股4.07元受让第一期激励股份。深振业表示,新的行权价与原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行权价每股3.89元(2005年中期每股净资产)之差额部分由管理层自筹资金解决,深圳市国资委已同意公司管理层自愿调高行权价格。
虽然深振业董事会强调调高行权价系自愿行为,但其依据的正是《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内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这一规定是中国证监会去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所没有的(证监会的办法只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作了上述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没有类似约束)。
国资委、财政部9月30日颁布《试行办法》时曾特别强调,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备案程序。深振业调高行权价格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