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科技”)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自2003年以来,东盛科技的控股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和关联企业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计占用东盛科技资金158826万元(占东盛科技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47.58%),上述重大关联交易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也没有及时发布公告;在此期间,东盛科技对外提供担保95634.83万元(占东盛科技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9.29%),也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及时披露的义务。 直至2006年10月31日,东盛科技才以补充公告的形式披露上述重大交易和事项。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2.3条、9.10条、9.11条、10.2.5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郭家学、董事王崇信、张斌、关平、李相贤、都兴开、李生、戴登元、王建侠;董事、董事会秘书田红;监事李红军、隆万程、王定珠;高级管理人员李忠信、刘棣、杨红飞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3.1.4条、3.1.5条、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17.3条、17.4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东盛科技和董事长郭家学、董事王崇信、张斌、关平、李相贤、都兴开、李生、戴登元、王建侠;董事、董事会秘书田红;监事李红军、隆万程、王定珠;高级管理人员李忠信、刘棣、杨红飞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郭家学、王崇信和刘棣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青海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