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日前正式发布,将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监管当局按照中国的入世承诺,取消外资行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鼓励外资银行设立或者将现在的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
对于在中国当地注册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法人银行)将全面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允许其经营全面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包括人民币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而外资银行的分行,可做人民币批发业务,但小额的零售业务将受到一定限制,只能吸收100万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定期存款。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