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论企》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6年11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开放银行业市场予外资银行以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等形式在华经营相对全面的人民币存、贷款业务和多种金融服务,使包括香港在内的境外商业银行甚至外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且有利中国经济于宏观调控中保持平稳较快成长和持续改革开放过程中有更佳的金融力量支持,属互惠互利的政策和措施。 *外银可在华经营更广泛业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出台,无疑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签订的协议所要履行的其中承诺,惟这在相当程度显示出中国的银行金融业经历凡一个多年代的改革取得良佳和广为认同的成效,而《条例》容许外资商业银行在华设立的三个不同类别银行规格经营:(甲)外商独资银行,及(乙)中外合资银行,其中主要条件为申请机构或外方股东乃商业银行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丙)拟在华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更不少于200亿美元,由是可在相当程度反映出中国在进一步开放金融银行市场的新阶段,主要争取具规模和实力的国际级商业银行参与,这是任何经济体系金市场开放初期采取的应有和广为认同的政策。 和现行的做法有较大差异的,该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容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较为广泛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5)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6)办理国内外结算;(7)买卖、代理买卖外汇;(8)代理保险;(9)从事同业拆借;(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保险箱服务;(12)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13)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他业务等,属相当全面的商业银行业务,外商银行有十分广泛的经营空间。外国银行分行与外商独资银行及中外合资银行不同之处,是(A)不能从事银行卡业务,(B)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C)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始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分行升格独资须有长过渡期* 基于外国银行分行所能经营的范围不若外商独资银行及中外合资银行广泛及具灵活性,相信在中国已设立代表处的商业银行会把分行升格,并尤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一众商业银行为然。香港的注册成立商业银行在最近四分一个世纪成为境外商银行发展中国业务的先行者,并由设立代表处发展成为可以有限度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分行,而现时可以转型及提升,该会尽快申请为外商独资银行,好处有:(一)可以经营更广泛业务;(二)按照《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联系协议(即CEPA)》,准入总资产要求仅60亿美元;(三)在中国的业务和资产已有一定规模,可集中起来,为沪、深开放A股予外资公司招股上市作好前期准备;(四)可以引伸经营不同产品如理财服务等。 但外资银行把在中国的分行转型为附属机构的独资银行,需要一段时间处理多个问题如(1)大额存款;(2)要达致新《条例》的「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等要求,就必需要有一个为时数年的过渡期安排,始能逐步达标。相信中国国务院及银监会等会容许如是要求和变异。(上)《资深股评人 黎伟成》(waishinglai210@yahoo﹒com﹒hk)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