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外国银行进入既采取了全面开放的原则,基本上全面兑现了对WTO的承诺,同时又通过一些新制度规则的设计、新组织形式的创立等方式来控制外资银行全面进入中国的风险和保护国内银行业及民众之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1日实施。 《条例》是中国对WTO承诺的全面兑现,也是中国银行业对外全面开放迈出重大的一步。《条例》将对中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在本文看来,《条例》有五大亮点。
首先,《条例》在对WTO承诺与保护国内银行业及防范银行风险上寻求一种新的平衡。无论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于外资银行进入本国,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从而使得既对外国银行开放,又可保护本国银行业及居民客户的利益。《条例》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外资法人银行的导向政策。这样,既可全面兑现中国对WTO的承诺,也可在一定意义上保护相关行业及居民之利益。
其次,外资法人银行导向政策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外资法人银行优点与缺点都存在,因此,在世界各国,有些国家采取了严格外资法人银行制度,如加拿大和葡萄牙;而另外一些国家不愿意接受这种外资银行法人制度,如德国。外资法人银行仅是一种商业银行的存在形式,比如外资银行还包括,代理行、代表处、分行、合资银行等形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完全可以采取不同的商业存在形式。不同商业形式对其采取不同监管的方式及市场准入规则。根据《条例》,中国银行业对外年底全面放开之后,完成转制的外资法人银行将可以全面从事人民币业务,而没有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则只能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也就是说,外资法人银行可以全面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更多是从事人民币批发业务。
第三,全面兑现WTO承诺,就面临如何来理解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问题——是以往的那种优惠政策还是让外资银行同国内银行待遇相同。以往为了让外资进入,不少地方往往会采取税收优惠、市场进入优惠的政策。其实,这种优惠对国内银行来说很不公平。《条例》特别强调了外资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就是要求外资银行在中国以国内银行法人银行方式存在,在准入程度、监管标准上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
第四,整个《条例》强调了由非审慎性监管向审慎性监管转化的原则。非审慎性监管更多的是强调对银行企业的种种管制,审慎性监管则通过建立一套指标体系来控制银行风险。如资本充足率管制、贷款管制、流动性比率和法定准备金率管制等。也就是通过一套统计意义上的指标体系来分散、规避及防范银行风险。即借《条例》之东风,加强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五,为了鼓励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中西部地区,以便促进这些地区的金融环境改善,《条例》对进入这些地区的外资银行采取差异化政策。
总之,《条例》对外国银行进入既采取了全面开放的原则,基本上全面兑现了对WTO的承诺,同时又通过一些新制度规则的设计、新组织形式的创立等方式来控制外资银行全面进入中国的风险和保护国内银行业及民众之利益,以便在此基础上来防范国内银行业的风险、形成银行业新的竞争格局及提高国内银行业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易宪容(易宪容博客,易宪容新闻,易宪容说吧)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