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大会规则》)的规定,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小龙律师出席公司二OO 六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第五次董事会决议召集,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均已刊登在2006 年10 月30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已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 年11月17 日上午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童爱平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出席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事项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了监票和点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小龙
    二OO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