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二00 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志勇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