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的进入,使得国内发展民营银行的问题变得更加刻不容缓,启动越晚,民营银行就会面临更多的市场环境约束,从而更难获得改革成效。
日前,为各界所瞩目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已颁布,并将于12月11日起实施,至此我国已实现银行业的入世承诺,并在参与金融全球化的合作与竞争中迈出重要一步。 然而,在外资银行终获国民待遇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再次考虑,国内的民营银行组建,何时才能也获得“国民待遇”。
过度金融抑制造成金融资源的巨大浪费
众所周知,民营银行之辩在我国已经延续了十几年,至今没有获得突破性进展。目前出现的四大银行之外的银行,虽有民营股份,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或者是国有控股,或者行长的任命还是官方行为。直到2004年才出现了具有较多民营色彩的浙商银行,但就其经营机制来看,却远非纯粹意义上的“民营银行”。2005年央行主导在山西平遥开始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但这些机构却因难以获得金融机构“正式身份”而举步维艰。
笔者曾多次提到,当前中国经济中最大的浪费可以说金融资源的浪费,部分就是由于过度金融抑制所造成的,其重要原因就是监管思维没有真正转变。目前认为开放民营银行需慎重的观点,主要是认为民营资本强烈的利润诉求,会带来较大的风险与监管成本。然而,当下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目标之一,却正是要增加其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追求。这在金融改革理念上,不得不说存在某种不合理性。
事实上,金融业放松准入管制而加强管理艺术,已经为当前的国际主流。只有引入多元化的资本,才能建立服务于不同客户群体的金融机构,否则,资金配置的扭曲将会带来更大的经济结构风险。2005年6月,央行行长周小川曾表示,未来几年内将允许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方资金,进入到农信社的改革和重组当中,并根据需要发放新的金融机构牌照。这使我们看到增强金融业活力的曙光,在即将对外资银行开放之际,强调对内资的国民待遇,符合金融发展长远利益。
银行业的对内开放已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有人担心,让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会出现民营老板卷款而逃,或者大量给自己的企业办贷款的金融风险,但这些问题并非民营银行的特有弊端,国有银行中种种违规现象也比比皆是,这些都需要通过规范金融运行和健全监管体系来解决。哲学家萨特曾经说过:存在就是合理的。虽然一直没有获得正式名分,但大量自发成立的民间金融机构,在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发挥着自身的作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当然“地下钱庄”之类的组织也带来潜在风险。经验表明,民营金融机构往往面向中小客户。一方面,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瓶颈一直没有突破;另一方面,大量闲置金融资本需要寻找盈利途径,供求因素结合,自然就产生了巨大的民间地下金融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目前的金融改革需要做的,只是通过放宽民营银行设立,尽快把这些民间地下金融活动放到阳光之下,并纳入现有监管体系而控制住非规范运作的风险,这样显然是利大于弊的。
应该说,银行业的对内开放,已经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目前需要的是转变观念、尽快推动的决心。而外资银行的全面进入,给民营银行的改革前景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外资银行的进入使得发展民营银行更加刻不容缓
要注意的是,新条例虽然对外资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设定了100万以上的限制,但对本土注册的外资银行来说,却在吸收公众存款方面没有限制。由于在新设银行的起步阶段,需要依靠存款负债业务来扩大资产规模,因此如果民营银行放开准入限制,将不仅面临国内大银行的竞争,而且也多了外资银行对储蓄资源的分流,从而出现更大的成长困境。
还有,在未来的金融格局中,民营银行要获得充分的生存空间,无非要抓住两方面的业务,一是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二是中间性的金融服务业务。前者是当前很多国内商业银行所“不屑于”做的,民营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分工原则,充当面向小企业的贷款零售银行,或者大银行的转贷者。而中间业务则是它们在现有经营机制下难以迅速改善的。目前,股份制银行比国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比例要高很多,但还是距离现代银行的收入结构特征有较大差距,民营银行从这方面着手才能获得长期的成长空间。
但是,回过头来看外资银行。如果外资银行在我国成立本土银行,那么就是下定决心要做人民币零售业务的,由于国内银行与大企业的传统银企关系难以打破,那么它们自然会把注意力首先放在中小企业客户身上。而外资银行的产品创新与金融服务能力,是国内银行所难以比拟的,进入国内市场后,必然对国内银行的中间业务扩张产生巨大冲击。对此,大银行尚可走靠利息收入的老路,而以后新生的民营银行虽然有内在创新动力,但经验技术与外资银行相差甚远,便又面临一层业务空间的挤压。
由此看来,外资银行的进入,使得国内发展民营银行的问题变得更加刻不容缓,启动越晚,民营银行就会在制度约束之外,面临更多的市场环境约束,从而更难获得改革成效。及早对内实现银行业国民待遇,才是符合国家金融效率与安全的上策。
□杨涛(中国社科院金融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