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农村强势力量最先“城市化”,弱势力量却很可能是相当长时期内农村的守护者。任其这样恶性循环,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哪里?城市化的结果能健康吗?
央视 “新闻联播”上月发布官方统计称,目前,“农民工”已取代了由身份世袭的“城镇居民”充当的“工人”,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 这是一种进步,是过去20多年城乡人员流动的结果。但是,这一主体的名称仍是“农民工”———身份仍是农民!故此,这一新型“产业工人的主体”是青壮年农民家庭离别的结果:他们的父母妻小赖以生存的“家”仍在农村。
根据某些不完整的统计,按现今1.2亿涌向城市务工的农村流动人员计,可能有8000万“留守村娃”和5000万“留守村妇”,这加起来有1.3亿的庞大社会群体,形成了孩子上学与家庭教育、以及妇女代替传统男性劳动力承担繁重农业生产劳动和养老抚小重任的难题,无论是哪方面都不能忽视并亟待妥善解决。
尽管翻开任何一本有关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书籍,都会看到残酷的“原始资本积累”和“经济起飞阶段的增长扭曲”现象,但对于从20世纪末才开始大规模工业化与城市化的中国而言,无可争辩地具有“后发优势”,这“优势”的最起码要求便是可以避免、至少部分避免“过往者”的沉重教训与过高成本。面对 “留守”与农村“空壳化”现象严重制约 “三农”问题解决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险状,我们究竟该怎么办呢?
从经济角度看“农村留守”,意味着一个无论从体力、技术、获得资本支持的能力以及精神状态上都呈弱势的群体在支撑着农业生产经营与农村经济,这自然就造成了大量农地的“撂荒”,加重了农业生产的脆弱以及农村经济的“空壳化”;也意味着那些较强势的农村非留守力量(基本是轻壮男性劳动力尤其是“种田能手”)继续不断涌向城镇“打工”。由此形成农业投入的严重不足、农村消费能力下降、农村商业难以发展、“留守力量”进一步弱化的恶性循环。
农村强势力量最先“城市化”,弱势力量却很可能是相当长时期内农村的守护者。试问,如果任其这样恶性循环下去,“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目标”何以实现?城市化的结果能健康吗?
对此,为数不少的学者与官员认为是中国快速工业化与城市化所不可避免的“必需成本”,故而不以为然、漠然处之,甚至批评公共媒体是非理性“渲染”和“大惊小怪”。果真如此吗?
据我所掌握的史料看,在绝大部分发达国家与新型市场化国家的城市化历史进程中,最先离乡入城的是那些在农业生产与农村经济活动中的“弱势力量”,正因他们在农村经济中难以有优势,才到城市中寻求立足之地;而那些以“种田能手”为主体的擅长农村经济活动的“强势者”则在农村留守,逐步成为农业规模化经营与产业化进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这与我国目前的城市化现象正好相反。
认真观察这种“相反”,你会发现其中的主导因素是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同。举凡“非中国特色城市化”的国家和地区,农村居民对土地拥有明确完整的产权,尤其是所有权,正因如此,那些相对在农业生产不具备优势的居民,会在以“完整明确产权”交易为内容的土地市场上,通过将其土地所有权卖出,获得足够维持本代人甚至以后几代人生存的资本,确保一家人一段时期内吃穿住的起码生存生活没问题,更重要的是,这批农村居民是带着足够的“启动资本”进入城市创业(全然不是我国眼下进城的“农民工”状况),从而避免了“赤贫”状态下的“农民工”毫无保障地滞留城市形成“贫民窟”的情况。也正因先走入城市的农村居民将其土地完整产权的出售,才有了那些擅长农业与农村经济的相对优势居民逐步获得足够土地,在完整产权的保护下,会从长期着眼大量持续地对土地投入,在日渐夯实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必备条件的同时,也有效地提高着土地的产出效果,尤其是,这会极大地有利于发育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使农村经济主体获得足够的资本支持,并有利于农业技术进步。自然,这也就避免了农业生产与农村经济在城市化进程中被边缘化与“空壳化”,更避免了我们现在随处看到的中国“农村留守”现象。
反观我国,由于农村居民对土地不拥有明确完整的产权,无法进入以完整产权为交易对象的“真正的土地市场”,通过出让土地获得足够资本维持日常生活,更不可能以此获得进入城市创业的“启动资本”,所以,只能选择“非人本”、“非和谐”的具有浓厚悲情色彩的“家庭分离”方式,那些想在农村有所作为的“种田能手”因无从获得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基础条件,无从“大显身手”,也只能遗憾地同那些非偏好农村经济活动的“非种田能手”一道离乡背井,走上远出“打工之路”,成为城市生活的“旁观者”,也因此有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社会被边缘化与“空壳化”的危险。
如此看来,农村土地制度绝不仅仅是涉及“城市征地及其补偿”、“耕地保护”以及“农村金融市场发育发展”的问题,更是事关更广泛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制度,尤其是决定着中国走什么样的工业化与城市化道路、关系到中国的发展能不能可持续的根本问题。学界、政府智囊、公共媒体与社会方方面面应有勇气正视问题,并严肃对待,再不能等闲视之了!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