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灵感,出自两位法国音乐家在咖啡馆的偶然所得。这两位音乐家发现咖啡店为了营造氛围,正在播放他们的音乐作品,于是两位音乐家要求店家免收他们的咖啡钱。由于感觉个人力量的不足,两位音乐家于1777年发起成立了法国表演权协会。
不过,直到20世纪末的200多年后,这一制度似乎与中国人的生活很少发生过什么关系。眼下,随着卡拉OK经营者需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事件,著作权集体保护突然之间成了国人的热议话题。
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依照法律程序公告了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11月20日,以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发表公开声明称,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其他一些地区的文化娱乐业也出现类似反应。
可以达成初步共识的是,无论认为KTV使用的是“作品”还是“制品”(中国法律给予“作品”更为广泛的保护),由于KTV经营者公开传播了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相关内容,因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经营者必须付费,这是大多经营者所认可的。核心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这也是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挑战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指向。
就当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广州方面处境似乎不利,因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因此,只要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不提出超过每天12元/包房的价格标准,就具有“合法性”。对应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如果广州的经营者继续使用相关作品,又不能和著作权管理机构达成付费使用协议的话,将可能被控侵权。
既然法律规定如此清晰,这个看似热闹的话题似乎也该结束了。但许多人或许总觉得什么地方出了问题。毕竟,广州经营者不是不愿付费,而是觉得费用不合理。
事实上,就知识产权的许多方面,对于许多人而言,都是一个充满两难的领域——知识产权法不仅饱含了对于创造力的褒奖,也承载了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期待。但事情往往不那么容易。
尽管中国已经加入了《伯尔尼公约》(该公约的第17条的规定,政府可以在必要的情势下对著作权实施强制许可),但是,中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关于著作权强制许可的任何规定,从而对权利人可能滥用著作权的行为无法形成有效的制衡。
事实上,我们可能永远无法证明,对于KTV实施的收费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促进更多、更好的艺术作品的诞生,同样也无法证明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多大程度上阻碍了艺术对于人类自身价值的提升。更不用提已经招来无数争议的“急需”药品的“专利权”了。因此,一定范围内,法兰西学院院士蒲吉兰教授的说法——知识产权是“二十一世纪的黑金”——是有道理的,“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传播。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