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他们有说话的权利,但前提是,尽上交版权费的法律义务!”
原本已经烟消云散的卡拉OK(KTV)版权收费争议,又因广州KTV业主的强烈反对波澜再起。
11月20日,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发表公开声明,不接受国家版权局11月9日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协会下属100余家KTV集体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在上交给版权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书中,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还提出了3点质疑的意见: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不是合法的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涉嫌单方制定和强制实施;“打包收费”不公平。
“他们有说话的权利,但前提是,他们要尽上交版权费的法律义务!”11月22日,中国音像集体管理组织(筹)负责人王化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KTV不能因为质疑收费集体管理组织的主体,质疑收费标准,而不尽自己上交版权费用的法律义务。”
讨价还价
在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布12元/天/包房的收费标准之前,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就直接表示反对。由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统一协商缴纳的版权管理使用费为大型KTV6000元/年,小型KTV1500元/年。
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娱乐业协会副会长王正恒也表示反对,原因是标准太高,制定程序不合理,模糊地带太多。据悉,北京市KTV版权管理费之前都是按照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制定的0.12元/平米的标准收取。
而在今年9月21日的KTV产业链代表座谈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明确表示,全国多数的文化娱乐业协会是赞同KTV的收费标准,“共识大于分歧”是确定这一标准的主要依据。11月9日,12元/天/包房的标准正式公告实施,北京、上海、广州列为重点试点城市。
在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的反对意见中,对于收费主体、收费标准制定程序以及收费方式提出了质疑。实际上,这些质疑早在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就已经出现。
至于为何在标准公布之后,KTV从业者还拿出来用作反对KTV收费的理由,一家唱片公司总经理直截了当地对记者说:“他们就是不想缴费,因为以前没缴过费,现在要强制性地上缴,自然就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这是一种博弈。”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机构弘策机构董事长吕文举认为,KTV从业者考虑的已经不是交与不交,而是交多少的问题。事实上,在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收费标准中,明确规定12元是上限,收费的具体标准还将视各地、各企业规模的不同而向下浮动。这也就意味着,各地方KTV从业者需要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讨价还价。这也是国家版权局提出的制定标准不过是一个依据,而具体的收费价格仍需通过市场手段来解决。
吕文举认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国家版权局公开征集了意见,不能说成是单方面制定标准;至于“打包收费”的漏洞,在目前中国版权保护的现实情况中,精确收费实施的困难太大,打包收费还是一个有可行性的方式。
集体管理模糊地带
另一个广州KTV强烈反对收费标准的理由是,集体管理组织是否真的代表了所有的权利人,如果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再度向KTV索要版权费用,这个情况怎么处理?
“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人数不过4000人,很多身边的唱片公司都没有把所有的歌曲都交给集体管理组织,尤其是新近流行的歌曲,它们自己在经营版权,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很大。”上述唱片公司的总经理告诉记者,他的公司就没有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所有歌曲的版权都是自己来做授权。
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而且使中国的版权管理出现了复杂交错的状况。
吕文举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版权授权方式有许多种,其一是权利人直接授权;其二是社会上的版权代理机构,如源泉等公司代理授权;其三是由国家版权管理机关批准的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权利人授权。“这三种方式纵横交错,加上盗版的盛行,使得国内版权管理出现的局面非常复杂。这也是KTV反对集体管理收费标准的一个因素。”
吕认为,现有三个渠道并不统一,而且现有的利益团体中对于KTV版权收费已经确立了相对平衡的标准,新的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标准出来之后打破了这种平衡,而许多的权利人又不相信集体管理的能力,从而给KTV业者以充足的反对理由。
国家版权局的相关人士表示,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原因,就是集体管理组织的缺位。目前,在中国仅有一家正式成立的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另一家引起KTV版权风波的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仍在等待民政部门的批准中。
“在中国,集体管理发展历程不过十几年,要做到完全完备是不可能的。”王化鹏承认。但针对KTV从业者从权利人的角度怀疑集体管理组织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王表示这完全是越俎代疱。
目前,受到权利人诟病的集体管理组织模糊地带包括:集体管理是否涉嫌垄断,集体管理是否真的能够代表绝大多数权利人的利益,执行能力受到质疑,涉嫌滥用权利人授权,给权利人的收入分配不科学,会否导致权利人重复收费等。
另一家唱片公司的老总甚至对记者称,他准备对集体管理组织提起诉讼,原因就是滥发权利人的授权,导致权利人在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时候碰到了阻碍。
由于国内只有一家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的公信力因为没有市场竞争而受到质疑。吕文举认为,未来版权管理部门应该考虑发展更多的集体管理组织,从而消除权利人和KTV从业者的质疑。在中国台湾,就有至少4家的集体管理组织。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