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市场经济中,要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就必须保证装备制造业企业获得正常的利润,否则,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的资本积累、扩大再产生,更谈不上持续的技术研发投入、产品及时更新换代,以及吸引优秀员工加盟,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 而企业要获得正常利润,就必须保证产品有销路。
政府采购向装备骨干企业倾斜不违背WTO规则
从需求角度看,重大装备的销售市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二是企业采购。
我国的政府采购数额巨大,占GDP的比重超过10%,达到10%~15%。其中,重大装备的采购又是政府采购的重点。我国政府采购应该主要立足国内,重大装备的政府采购更应如此。这并不违背WTO规则和中国加入WTO时的相关承诺。
WTO的《政府采购协议》要求成员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遵守具体操作中的技术规则、招标程序、供应商资格、投标程序和透明度等要求,但它作为一个诸边协议,只有参加方才需遵守,不参加的成员既不享受其权利,也不承担其义务。目前该协议的主要成员是发达国家,发展中成员只有中国香港、以色列、韩国、新加坡等少数几个。尽管中国承诺尽早创造条件加入该协议,但只是《政府采购协议》的观察员,而非成员。因此,中国在政府采购中有很大的自主权。
当然,中国承诺将以透明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依照国内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会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为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外国供应商提供平等的机会。如果一项采购是面向外国供应商公开的,则所有外国供应商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这项采购招标活动。这表明,对重大装备立足国内市场的政府采购,向国内装备骨干企业倾斜,并不违背WTO的规则和中国承诺,因为中国在这方面没有履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何况《政府采购协议》还考虑到发展中成员发展、财政与贸易需要,给予了特别安排,发展中成员在参加了《政府采购协议》后,出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平衡和贸易平衡的需要,在政府采购中实行特殊待遇,不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单独面向本国产品进行采购!我国装备制造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和关键行业,也是在与发达国家竞争中处于弱势的产业,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离不开政府的适当扶持和保护。在重大装备的政府采购中,立足于国内,是完全可以采取的措施,如在国家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所需大型装备,只要国内能够提供,都可立足国内市场采购。
企业采购又分为非国有企业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非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其采购活动属于独立自主决策的范围,企业投资中可以自行决定采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政府不该加以干预,指定其采购国内产品或某种产品。我国的国有企业,既有为弥补市场缺陷在非竞争性领域建立的国有企业,又有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在竞争性领域建立的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经过改制,大多要转化为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政企分开的市场竞争主体,其采购活动属于自主决策范围,政府不该干预。但非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是实现政府干预目标的手段,其投资活动本身就属于政府调节的范畴,为了扶植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在重大装备采购中,政府加以干预,要求立足于国内市场,顺理成章。
审慎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在我国重大装备国内采购中,存在着变相进口和隐性进口问题,逃避立足国内市场的要求。在国内市场采购中,有的企业进口设备后,再以合资企业本土化之名,在国内进行简单改装,代替国产化;有的外资企业中标后,从外企本部进口,冒充国内生产;有的用户在招标中设置门槛,指定国内制造商进口关键零部件等,把真正的国内制造商排斥在采购对象之外,使立足国内市场采购的政策主张形同虚设。
究其原因,一是外资强烈的趋利动机使然。外资为了获得高额利润,扩大营销规模,千方百计挤进中国重大装备采购活动。二是政府监管不力,对参加竞标者资格审查不严,给外商以可乘之机。三是内资企业营销手段落后。在计划经济下,装备制造业国有企业习惯于产品计划调拨,根本谈不上自主经营和市场营销;在经济体制转轨中,我国长期处于市场短缺状态,在短缺经济下,产品供不应求,企业也用不着推销产品或进行市场营销;1998年短缺经济结束后,装备制造业企业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理应迅速改变经营理念,学会市场营销,但有些企业由于负债率高,缺少市场营销投入,产权模糊,短期化行为倾向明显,忽视长期营销观念,或多或少的等、靠、要思想制约着营销管理的改善,因而错失很多国内采购良机。四是内资企业产品性能稳定性差、技术水平低,价格性能比不占优势,用户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骨子里排斥国内采购,又不得不按照政府要求在国内采购,招标中提出国内厂商必须进口关键零部件的条件,变相逃避在国内采购的要求。
面对这种情况,在实施重大装备立足于国内采购原则时,一方面必须确定外资企业也是中国企业的组成部分,立足于国内采购不等于面向国有企业采购的观念,应该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各类经济成分平等竞争,与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并行不悖。
另一方面,要解决外资参与下的重大装备国内采购中变相进口和隐性进口问题,应该进行以下改进:
首先,政府应该旗帜鲜明地确定重大装备的政府采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采购立足于国内市场的原则,只要中国市场能够满足需求,就要在中国市场采购。
其次,严格审定参加重大装备国内市场采购竞标企业的资格,并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认真实行原产地标准,对违背国内采购要求的企业依法处罚。
再次,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改善营销管理,学习和借鉴先进的市场营销理念和方法,积极参加重大装备采购竞标。
最后,装备制造企业要努力提高自主创新和新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及时进行产品更新换代,努力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价格性能比,增强进口产品替代能力,提高重大装备采购招标中的竞争力。
除此以外,为了支持并促进我国装备制造业等支柱产业和关键部门的发展,还应该审慎对待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无须急于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在加入谈判中坚持作为发展中成员的身份,享受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为重大装备立足于国内市场采购争取条件。
(本文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WTO研究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