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适当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答记者问时表示,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和通信手段的多样化,信件使用量逐年下降。信函、明信片量的70%为企事业单位使用。“此邮政资费调整对普通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和城市低收入阶层的影响都是有限的。 所以邮政资费调整前没有召开价格听证会”。(《北京娱乐信报》11月25日)
的确,目前邮政资费涨价对普通居民可能影响“有限”,但如果等到资费涨到对普通居民影响“很大”的地步,再“听证”恐怕也有些迟了。
听证是“我国政府政务公开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表征和必然要求。一项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价格的调整,是否应听证当然不是由相关部门说了算,而应依法行事。那么,国家法律对听证的要求又是怎样的呢?1997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如是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并无对“居民影响有限”就无需听证的例外规定,也无规定要对“居民影响”到何种程度才作为听证的必备要件。而只要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就应当听证。虽然近年来世界各国在邮政服务的改革上有走向市场化的趋势,但邮政服务的公益性仍然得到各国的尊重。我国的邮政改革虽仍在行进之中,但邮政资费属于公共事业价格,而且是公益性服务价格却是不容置疑的。
有必要指出的是,“应当”在我国的法律用语中,与“必须”等同。也就是说,邮政资费的调整,必须进行听证。但问题在于,我们的法律并未规定,未经法定听证程序而擅自进行资费调整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效。从听证理论上说,完整意义上的听证程序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应通过听证,来听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论证听证事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二是凡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听证的事项,如果未经听证而为行政行为,该行为应无效,利害关系人可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司法救济。在《价格法》施行8年来,类似于此番邮政资费调整该听证而未听证的事例,并非个案。这些违背法定程序的价格调整,虽然受到质疑,却从无司法层面的否定,也没有相关行政主体为其违反相关法律程序的行政行为担负相应责任。这些也是一些影响到国计民生的价格调整行为能够规避《价格法》的主要原因所在。如果说“无救济则无权利”,那么“无责任追究则无责任承担”。从这个角度说,邮资涨价如何走上法律轨道,值得深思。
□王琳(海南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