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于2006 年11 月22 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的执行通知“(2006)海民执字第7507-751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执行通知书的基本情况
    1、 该通知书是对(2006)海民二初字第811-814 号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通知(第811、814 号案判决情况已于2006 年9月20 日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www.gfzr.com.cn)上公告)。
    2、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原告)
    3、 被申请人: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
    (二) 执行通知书内容
    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当本公司支付该笔债务时,将影响本公司本年度利润。
    (五)备查文件: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6)海民执字第7507-7510 号”
    二、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 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