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通报,2006年以来,全国查处了卫生系统790件商业贿赂案。每一个案件都可能牵动当地全卫生系统的“神经”。随着反商业贿赂不断深入,重庆卫生系统中不少人开始惶恐不安。最近,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宣判了重庆市胸科医院正副院长收取医疗器械销售商回扣的案件,宣判当天,来自全市卫生系统自发参加旁听的900多人将审判大厅围个水泄不通。
骨科医生李静(化名)早早地坐在旁听席上。“回扣我也收过。”他坦率地告诉记者,“我今天来就是看看风向,打击商业贿赂是不是一阵风。”
严格执法,难以责众,甚至影响到整个医疗秩序,社会震动过大;只打击部分,又执法不公。医疗领域整治商业贿赂工作在一些地方陷入两难尴尬境地。
医生人人自危,医院如何看病
“市胸科医院正副院长收回扣被判刑啦!”这一消息很快在重庆市的医生中传开。半月谈记者试图在胸科医院了解一下舆情,但每一位接受采访的医护人员被问及此事时,都像遇到瘟疫一样,神色紧张,避之惟恐不及。
重庆市卫生主管部门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这宗案件中,最先是副院长被抓,其接受调查时为争取自首,又将院长供了出来。这家医院的医生,尤其是其他大小领导都担心他们为争取立功,将事情全盘说出,而将自己卷进去。更关键的是,现在法律对收受回扣的认定标准还不明确,大家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不违法,会不会被起诉。”
“这个案子全系统的人都知道,大家都把它作为一把尺子来度量自己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重庆某小医院的医生朱勤(化名)告诉记者,“由于医院的效益不好,每月从医院领到的全部收入不到1000元,回扣历来都是我们收入的主要部分,大概每月能有几百元左右。”她所在的科室一直都在用这些钱给医生发奖金福利,一旦一人受查,必然整个科室甚至整个医院都难逃追查。山东一家医院的纪检书记更是直言不讳:“如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治理商业贿赂,那医院全都别干了!医药购销领域内的反商业贿赂,打击面较大。”
事实上,越是技术骨干,开出的处方就越多,医药代表向其递送的红包也就越多,因此不少医院商业贿赂查下来,“台柱子”们无一幸免。纪委或司法机关会不会查到自己,对很多医生而言已经成了一个非常现实而迫切的问题,由此而来的恐慌和焦虑挥之不去。重庆市卫生主管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担忧地说:“如果这种情绪长期延续下去,必然会影响到医生给病人看病的状态,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也将受到影响。”
反商业贿赂不能只拿医生开刀
作为医药销售代表,李先生深谙反商业贿赂对于自己的利害关系,但他认为,商业贿赂一时还难以禁绝。如果还是沿用旧的医疗及医药流通体制,那么打击商业贿赂一旦真的发挥效用,对整个医药销售行业的打击是致命的,“因为在目前的状况下,这个行业还没有学会不贿赂怎么生存,不给回扣一个药厂就要死掉”。
山东某医院纪委书记认为,如果反商业贿赂不能治本,那么即使现在能在医院内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的氛围,让医护人员的不端行为有所收敛,但会不会转入地下,以更隐秘的形式出现,就不好说了。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也认为,目前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只重对个体贿赂活动的打击,而忽视了对滋生贿赂的土壤进行整治,那么商业贿赂绝不可能得到根治。医药代表李先生表示:“堵是堵不住的,而要疏堵并举。”
现行的“以药养医”体制使得医生和医药销售方有着内在的利益联系,直接促使行贿和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而“中国特色”的医药代表制度,则完全背离了学术推广的初衷,陷入扰乱市场的境地,危害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
按照目前的药品流通体制,回扣已经计入药品企业的生产成本,一盒药给医生回扣卖50元,不给回扣还是卖50元,即使反商业贿赂打击了医生,老百姓也得不到实惠。“打击商业贿赂不能只拿大夫开刀。”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一位老大夫表白了自己的心态,“对大夫来讲,回扣不拿白不拿。不是我们没有良心,即使我们不拿,患者也得不到实惠。”
【编辑推荐相关新闻】 反医疗商业贿赂的商业困惑:会否“流于形式”? 一位业内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赞助医院开学术会议已经成为眼下医药企业最流行的“公关”做法。事实上,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已经变得越来越隐秘,赞助会议就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方式。 终结医疗潜规则 医疗行业反商业贿赂风暴袭来 在很多医院,医务处的负责人也兼任临床医生,而临床医生也可以决定哪些药需要进,哪些药不需要进。在医疗领域,关于药品回扣的“规矩”已经成了行内潜规则,也就是不能低于药价的20%。 寻求医疗领域反商业贿赂治本之道 要建立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应该从多个方面着手,除了创新医疗机构的监督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还要加强思想教育,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
行贿者也应成为打击重点
拖重庆市胸科医院正副院长下水的是同一个医药器械销售商,这名行贿者分别送给二人8万和5.5万元现金。然而,这名销售商却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反而以证人的身份指控两名院长的罪行。“这让我们情何以堪?”一位姓陈的骨科医生忿忿地说。其实在认定受贿金额的同时,也确定了医药器械销售商的行贿金额,刑法对行贿定罪的起点金额只是1万元。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卢君介绍,在重庆范围内,审理行贿案件每年约10多件、受贿案件200多件,其中行贿案件多发生在政务领域,而属于商业贿赂的行贿者无一被论罪。
卢君认为,以往查处贿赂行为,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政务廉洁性,所以当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有着坚固的攻守同盟时,侦查机关最容易的突破口便是行贿者。用减轻或免除对行贿者的处罚来获取受贿者犯罪的证据,到了审判环节,行贿者往往以证人的身份出庭指证受贿者。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对这种“司法惯例”表示认同,但他也表示,将这种模式延用于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不合时宜。因为打击商业贿赂是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主要目的,而在商业贿赂犯罪活动中起积极主动作用的多是行贿方,如果只注重打击受贿者而轻视对行贿者的追究,我们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专项斗争便难见成效。这些行贿者一旦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基于追逐商业利益最大化很可能继续进行商业行贿。“如此恶性循环,打击商业贿赂就像割韭菜,割了又长、长了又割,永无止境。”
这样的担忧正在成为现实。做药品代理已有十年的李先生说,事实上,医药代表都是“游离态”的人,有些人和药企并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不少人涉案被调查,“出来后”又继续找医生去了。(记者 朱薇 王娅妮)来源:半月谈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