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徐 工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11月20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徐工集
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司及保荐机构通过走访投资者、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
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沟通。 根据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作
如下调整:
    1、对价安排数量的调整
    调整为:
    以S徐工目前流通股股本213,622,596股为基数,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
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获得3.2股的比例执
行对价安排,共计安排对价68,359,231股,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由全体非流通
股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S徐工非流
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2、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调整
    调整为:
    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S徐工控股股东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1)除遵守法定承诺外,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
日起,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上述二十四个月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徐
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S徐工股份数量占S徐工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2)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二级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S
徐工股份的价格不低于7元/股(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情况而导
致S徐工股份或股东权益变化时进行相应除权)。
    非流通股股东保证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
而遭受的损失。
    非流通股股东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
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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