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俞靓 北京报道
    中国银监会昨日发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解释,并增加了具体操作性规定,其中对业界普遍关注的“存贷比”等标准设立了宽限期,最长可延至2011年12月31日。
    具体指标获不同“宽限期”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等。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外资银行转为独立法人机构、享受国民待遇后,上述标准也应与我国商业银行一致,这引起了几乎所有外资银行的异议。一外资银行人士透露,目前外资银行中没有一家可以达到存贷比75%的要求,甚至有不少小银行的存贷比在200%以上,因此外资银行普遍要求设立“宽限期”。
    针对上述问题,《细则》明确,外资银行“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在贷款集中度问题上,《细则》要求,外资银行在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 “对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比例不得超过10%”的要求。不过《细则》同时要求,即使在宽限期内,单一大客户的贷款集中度也不能超过25%。一外资银行人士表示,该指标对外资银行特别是大银行的影响较小。
    明确外资银行改制程序
    对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当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细则》明确了改制程序:一,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以及将原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分行同步进行,如需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也同步申请;二,申请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对原外国银行分行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进行分割,确立分别由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在同一城市拟设的外商独资银行分行承继的资产、负债和权益;三,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可以在提出改制申请的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
    此外,根据银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外资银行管理条理实施细则》公布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已获得人民币企业业务牌照的银行,无需批准自动获得吸收100万以上定期存款的资格。
    外资银行普遍表示满意
    实施细则颁布后,接受记者采访的多家外资银行人士均表示,对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表示满意。
    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中国业务总裁翁富泽称:“汇丰欢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公布。我们认为本地注册对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有积极的影响,我们希望成为率先进行本地注册的外资银行之一。”
    “本地注册将使我们能够进一步拓展网络和服务范围,尤其是增强我们的人民币融资能力,使我们的客户受益。”他表示。
    他还透露,汇丰已准备就绪,按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在12月11日新条例及其细则正式生效之前,向中国银行(行情,论坛)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本地注册的申请,“我们与银监会就本地注册申请的报批程序保持密切沟通” 。
    此外,75%的存贷比宽限期长达5年,一位外资银行零售业务负责人对此显得十分兴奋,“原来听说宽限期是大概3年,想不到会放宽到5年,压力减轻不少。”他表示,5年内达到75%的存贷比要求“绝对不成问题”。
    另外一位外资行人士表示,他所在银行近几年的业务规划中,包括加大力度吸引高端客户的存款。该人士还表示,虽然在刚开始阶段需要高端个人客户,但重点还是吸收企业客户人民币存款,“毕竟人民币企业业务已经开放了,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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