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和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将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两份文件,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所指的“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和中外合作开采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而“海洋”则包括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从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的11类548种物资,在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的753种物资均可享受免税。
项目单位和外国合作者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范围内的物资,准予免税。租赁进口的物资,符合《免税物资清单》范围的准予按本规定免税。根据执行情况,财政部将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免税物资清单》做出适时调整。
各项目主管部门的年度免税进口总额均不得延续至下一年度使用。但对有关进口单位已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并已对外签约、尚不能在当年到货的物资,可延期至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办结海关手续。免税进口物资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又讯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做出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国内外合作者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等300种具体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在实际进口发生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海关核准备案,依据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物资可在经审核认定的不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之间转移或转让,并可临时用于煤矿瓦斯治理和抢险救灾。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