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智强、张全喜:
    经我会查明,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丰农业)2002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负债比实际少22,313.60万元;2002年度虚构收入7,638.21万元,计财务费用736.13万元,虚增利润4,532.76万元。 你们在审议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投赞成票,对上述违法行为负其他直接责任。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我会拟对你们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对此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上述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处理决定。请你们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我会指定联系人(刘凌宇,电话010-88061553,传真010-88061401)联系,说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