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新办法今起实施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全文详见B2版),并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扩大了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监管的范围,监管范围增加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并强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必须取得任职资格的监管要求。 另外,进一步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将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董事会秘书、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均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此外,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范围也作了明确的界定,除证券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服务部的经理外,证券公司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的经理及实际履行经理职务的人员也属于分支机构负责人。
据了解,《办法》是依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是对现行相关法规文件的整合。同时,也是贯彻落实证券法,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促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高证券公司管理水平,促进证券行业管理队伍专业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完善任职资格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办法》对纳入任职资格监管范围的人员实行分类监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同类别的人员设定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也做了专门的规定。另外,《办法》根据近几年的监管实践,对各类人员申请任职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做了适当调整,如从业时间长的,学历可以适当放宽;学历高的,从业年限可以适当放宽;放宽了推荐人推荐人数的限制等,增强了《办法》的合理性及操作性。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续监管。增加了证券公司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确定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应当在公司内部公告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规定;增加了董事、监事定期参加业务培训的要求;调整了资格年检的人员范围,要求取得经理层人员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应当参加资格年检;修订了公司出现董事长、总经理缺位情形的监管措施;扩大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的适用情形;增加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行为的监管措施。
《办法》还加强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为了促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办法》加强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针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没有能够勤勉尽责的有关情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限制支付报酬、限制提供福利、限制权利、责令更换、认定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以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等。另外,《办法》规定,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有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法》同时重申中国证监会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了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办法》的有效实施,中国证监会同时发布了《办法》实施的配套通知(全文详见C1版),对《办法》实施的过渡期作了相应安排。其中指出,《办法》实施前,中国证监会按照原有规定和程序受理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原有规定对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考察谈话并出具鉴定意见。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健全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业务培训、持续监管和责任追究,形成了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职资格监管的全面、统一、规范和有约束力的监管制度,顺应了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稳定发展的要求。这对促进市场化专业队伍的形成、提高证券行业管理人员的执业操守和专业水准、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有效性、促进证券行业稳健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