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柯鹏
    早在1844年,英国就开始筹建所谓的住房协会,一些大的工业寡头合作出资来帮助政府建一些房子,质量不高但能够满足贫困的工薪阶层的居住需求,这成为现代社会集资建房的滥觞之作。 直到1962年,英国还专门出台了一则法律来规范这类活动,就是所谓的《建房社团法》。
    根据广泛的国际经验,个人合作集资建房是住宅开发的组成部分之一。特别是目前我国出现的这样一个新鲜事物,从出发点上讲是中低收入者的自发行为,它可以让整个行业意识到确实可以通过很多方式使利润降到一个比较合适的水平;住宅也毕竟是一个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而非单纯的投资产品;同样,地方政府、开发商、消费者也都会有一些震动。
    这样一来,集资建房的现象有助于促进住宅行业乃至整个房地产行业的转型。从以前注重商品化、注重盈利,转向到首先注重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上面来。从这个角度看,各级地方政府对集资建房应该抱有一种宽容的态度,并出台一些具体的政策引导、规范其发展。
    但是,究其实质,个人合作集资建房只能是整个房地产开发模式的一个辅助手段,一个小的分支,不可能成为市场的主流。因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各个行业分工已经具有产业化、社会化、商品化的特点,集资建房的模式则是一个技术水平的倒退。因此,集资建房的规模不可能很大。我想,对房价的影响也会非常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