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
)转达的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下称:高士通公司)民事诉状,经福建高院主
持调解,公司、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原厦门大洋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
纳兴公司)和其他相关保证人与高士通公司协商一致,于2006年11月23日达成了
债务和解协议。 2006年11月24日,福建高院下达了有关民事调解书,其中:
    1、公司、纳兴公司及其他相关保证人与高士通公司确认:暂计至2006年9
月22日止,公司所欠债务本金为8620万元及利息11667602.19元;纳兴公司所欠
债务本金为16966000元及利息2370138元。
    2、高士通公司同意在公司和纳兴公司根据本协议向其支付人民币9000万元
时放弃剩余的债权(包括相应的从权利)。厦门博纳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百汇兴
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公司和纳兴公司欠款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3、公司和纳兴公司按第二条约定完全支付上述9000万元(包括1500万元履
约保证金)款项,并经高士通公司开户金融机构书面确认收讫同时,高士通公司应
向公司和纳兴公司出具全部债权已经结清、放弃对公司、纳兴公司的剩余债权
(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书面文件。在高士通公司收到上述全部人民币9000万
元还款前,高士通公司不放弃应由其享有的任何债权及附属于该债权的一切从权
利,公司和纳兴公司应承担的义务不因该债务和解协议的订立而有任何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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