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 ”)有关《民事判决书》,省高院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下称“信 达资产成都办事处”)诉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纠纷案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判 决公司向信达资产成都办事处返还借款本金4957.4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 复利,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167627元;判决公司向信达资产 成都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2973.09万元及其利息,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 全费共计2046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