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西藏自治区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全面实现《西藏自治区“十一五”公路交通发展规划》目标,近日,西藏自治区在“十五”公路建设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筹资、税费减免及利率优惠、征地拆迁、助农扶贫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在筹资方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区本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30%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乡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解决;国家安排的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资金的20%用于乡村道路建设;自治区公路建设建筑营业税(“十五”期间确定的由交通部门统一代扣代缴部门)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先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如资金不足,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额度内申请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后一次性还本付息;自治区财政从客运附加费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扶持从事偏远农牧区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积极探索公路投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并经营。在税费减免及利率优惠方面规定,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养护工程取料,免征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利基金;重点公路建设建筑营业税由交通部门统一代扣代缴,交通部门代扣税款的项目目录定期抄送自治区国税局;公路养护抢险保通工作所需木材,林业部门在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在征地拆迁方面规定,公路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根据公路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建设用地可一次性申请报批,分段分期施工;抢险保通工程项目征用土地,经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开工建设,其用地审批手续采取边施工、边报批的办法;公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建设项目所需征地、拆迁的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负责征用,并及时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公路建设单位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费;公路建设、养护需要的国有荒地、荒山、荒坡河滩均由当地政府提供;国内外企业、财团、个人在藏投资开发公路项目所征用的土地,按照《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及其《补充规定》执行。农村公路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按照“依据法定标准测算补偿费,由自治区补助30%,不足部分由地(市)、县人民政府自行解决”的原则进行;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涉及的取料场、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均由公路沿线地(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提供。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恢复,防止发生新的水土流失;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需拆迁通信、电力、管道、水利、房屋等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主管部门(含军队)和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拆迁完毕,设施拆迁费用由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补偿;公路建设项目外业勘测结束后当地政府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的树木以及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未能及时拆迁的通信、电力、管道、水利设施,如在公路建设中遭到损坏,由设施产权部门负责修复,项目法人承担修复费用,对损坏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予赔偿。
在助农扶贫方面规定,要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先通后畅”的原则规划、建设农村公路,努力降低工程造价,从西藏人口少、市场不发育、交通量小的客观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积极吸纳农牧民劳动力,工程优先租、购农牧民的机具和材料;规范公路工程劳务用工行为,提高农牧民群众的参与能力和技能水平,积极培育农牧民施工队伍,鼓励、支持农牧民从事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公路沿线县、乡政府和村委会积极组织农牧民参与公路养护工作;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扶贫项目政策,交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牧民实施,增加群众收入。
此外,自治区人民政府还制定了其他方面的相关政策,包括交通客货运站场、码头、渡口建设、治超站点、公路道班等交通配套设施的征地拆迁适用以上政策;道路客货运站场、水运客运站、码头、渡口的选址应以方便群众为主,合理规划,建设用地由各级政府划拨;各地(市)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制定本地(市)加快公路交通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