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从长远看来,既导致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收入差异,更引发了社会对于行政行为动机的担忧,这难道不是容易滋生腐败的又一个温床?
张以明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后
最近,因各地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的悬殊差异引起了广大考生的不满,也引发了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争论。 争论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收费的标准是否合理;一是收费行为本身是否合理。
根据人事部副部长尹蔚民的说明,公务员考试费用有两方面:第一,国家财政拨款,包括报名网络运行、考试试题开发、试卷印制、阅卷费用等;第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接受委托,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报名费用,主要包括考场租用、监考人员费用等,而收取的考生报名费均用于考试。可见,公务员考试费用有一大部分是由国家财政负担的,这部分费用产生于对考务的集中统一管理;考生负担的费用,是由地方政府为就地举办考试而产生的费用,就是这一部分引发了广泛的批评和争议。
各地经济状况不同,报名情况不同,因此,单份考卷所要承担的费用也不同。一切似乎合情合理。当然,我们可以对收费标准的高低提出不同的看法,也可以质疑这些费用的最终去处,但这不是问题的根本。问题的根本是,国家既然已经承担了很大一部分费用,为什么还要留下一个尾巴?而更根本的是,我们有什么理由让考生来消化这部分剩余?
公务员考试是政府行为,其目的是招收为执行公务所必需的人员。也就是说,公务员考试产生的费用是政府为执行公务、行使国家权力而产生的费用,其性质属于行政费用,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国家权力所必须付出的行政成本。行政成本只应由国库开支,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准则。
如果我们追根溯源的话,一切行政费用最终都是由社会负担的。但是,在现代时期,社会负担行政费用的方式是税收,公民承担交税的义务,享受公共权力提供的服务,除此之外,公民不再对国家承担其他财政方面的义务。国家的一切费用都由国库支出。这是现代国家在管理方式上所取得的一个重要进步。按照这样一种财政理念,不仅收取公务员考试费用是不合理的,而且一般的就具体行政行为向社会收取行政费用也是不合理的。否则就是双重收费,这好比你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的房租,房东又要按月再次收取房租一样。
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实际上还存在着各种名目的行政收费,这不仅是一个费用负担不合理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会严重扭曲政府行政行为的问题。在西方历史上,执行国家公务的官员曾经将行政费用作为他们执行公务的报酬,收取行政费用实际上成了一种特权。后来的公务员制度用固定的薪金制取代了行政收费,从而彻底废除了公权私用的现象。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弥补行政费用不足,采取了行政收费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从长远看来,既导致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收入差异,更引发了社会对于行政行为动机的担忧,这难道不是容易滋生腐败的又一个温床?
今天,我们就公务员考试费用收费标准的不同而争论不休,明天呢?与其就事论事,不如质疑行政收费制度本身。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