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有5万职工首批参保,参保者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半年以上,产妇可领津贴;男职工在配偶生产后可享生育护理假津贴
产妇在武汉市三级医院顺产可领5700元津贴。昨日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宣布,本月10日起,武汉市正式启动第五种社保险种———生育保险,今年内,将有5万职工首批参保,明年内将有20万职工参保。 这也意味着,武汉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征缴制度正式实施。
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下简称《办法》)实施之日起,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不再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改按新《办法》规定执行。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以往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处理意见》不再执行。
今日起30日内,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将开始接受用人单位参保申请。
男女职工均要强制参保
《办法》实施后,已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所有职工,均应参加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单位,其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都可按《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者可享四种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1.产假,即国家、本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2.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3.医疗服务,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一系列服务。4.护理假津贴,即《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男职工因看护配偶和婴儿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
男职工配偶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10天的生育护理假津贴。
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都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引产)或者男职工配偶生育后20日内,携带职工的《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流、引产医学诊断证明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申领后20日内,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支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职工生育(含流、引产)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育保险年度考核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其中,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职工分娩住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定额结算支付。职工因母婴原因实施人工流产、引产术的,可以按《办法》规定享受产前检查医疗待遇。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需要治疗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顺产可领取5700元津贴
据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初步计算,如果产妇在武汉市三级医院顺产,可享受90天的产假和5700元的生育津贴。
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超出生育保险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负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时,必须事先征得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不可以任意收取。
计划生育手术费限额标准为:1.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2.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3.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4.输精管结扎术500元;5.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6.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需先垫付费用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职工在诊断怀孕,到武汉市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并完成首次产检后,由其所在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凭手册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就医。
职工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符合规定在外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汇总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并携带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失业、退休人员也可享受待遇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退休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其所属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保险费由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每月应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武汉市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1.低于武汉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2.高于武汉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武汉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3.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武汉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的费用
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和本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7.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单位拖欠保费将遭强行征收
《办法》实施后,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用人单位没有按《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办法》的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对参保前的生育保险待遇不予补付。
用人单位参保后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办法》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在补足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其职工可从补缴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出现拖欠保费的情况,职工可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将联合地税部门进行强制征收。
编后:早在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就分别对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政策做出了规定。但随着企业所有制形式和用工形式的多元化,现行制度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如有些单位忽视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造成女职工孕、产、哺等特殊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企业不愿意招收女职工,使她们在就业、劳动报酬和健康保护等方面受到性别歧视等。
社会专家认为,生育保险改革,不仅能保障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同时能促进男女在就业择岗上的平等。 (责任编辑:聂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