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中保监发布有关办法草案,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董事及高管人员任期内阶段性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期中审计实行周期制,前后两次期中审计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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