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日前表示,中国个税改革大方向最终将是实施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这表明,中国政府正在考虑个税改革与国际的完全接轨,从而更加充分发挥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向税负的公平性回归。
楼继伟是在11月29日的财政部全国税政工作会议上做出上述表示的。他指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乃至发展到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
“这是大势所趋。”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安体富教授分析道。
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已经在国际上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得到普遍采纳。其特点在于,在这种制度下,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按一套税率公式来计算纳税。
安体富认为,这种税制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总体负担能力,较好地体现了量能课税的原则,也能更好地发挥公平税负、调节二次收入分配的作用。
而自1980年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诞生至今,中国一直在实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也称个别所得税制)。这一模式简单来说,就是对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税税目,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
其优点在于,税制简单,计算方便,适应于税务机关征管能力较弱,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现状。
然而,它存在的弊端也非常明显。特别是费用扣除不合理,纳税人应税项目越多,费用扣除也就越多,同样总收入,税负可能迥异不同,不能根据纳税人实际总体负担能力来量能课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孙钢因而指出,分类税制最大缺陷就是“公平性差”。
然而,个人所得税税制向公平性的回归,面临的最大考验就是税务部门征管能力。综合税制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需要具备较先进的征管技术,尤其是需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而我国现阶段尚不完全具备这些征收管理条件。
“征管水平跟不上,采取综合方式就可能无法真正执行,甚至使法律变成一纸空文。”安体富指出,国家选择渐进式改革的方式,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过渡,最终实现完全综合税制,这是最大的顾虑。
楼继伟在会上也指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完善信息提供的法律保障和提高征管水平等内、外部配套条件。他同时指出,在个人所得税税法全面修订尚需时日的情况下,近中期应就调整税率级距、拓宽综合所得的具体项目等问题先行研究并做出政策调整。
而专家则提醒,解决日益拉大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不能单纯依赖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变。
中国社会科学院何振一教授就认为,调节收入分配不是一个税种的问题,“应该建立一个税制的收入分配调节体系。”他认为,应该将个人所得税、遗产税、消费税等税种总体设计,分步实施,互相配合协调,来共同调节税收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教授则认为,要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除了税制改革,更多地应靠运用公共支出这个手段,从设法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入手,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以解决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所带来的绝对贫困化。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