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贵阳12月6日电(记者唐勇林)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今天召开《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就交通事故赔偿中“同命同价”是否合理、可行等问题,听取公众意见。
交通事故赔偿中,由于城乡户籍差异而造成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一直为社会所关注。 以贵州省为例,2005年,贵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66元,农民人均收入仅为1416元,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赔偿的城乡差距将高达近11万元。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此前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打破这一惯常做法,规定统一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标准。今天的听证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陈述人就这一规定展开激烈争论。
参与听证的12名陈述人中,有7人认为应改变目前“同命不同价”现状,1人未表态。现任贵州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的陈述人任永强称,“同命同价完全合理,可行。”在他看来,“同命不同价”是我国封建社会把人分成三六九等、高低贵贱的体现。“国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同命同价’,这种价值标准和价值取向我们应该尊重和借鉴。”
中石化高级工程师赵凌也认为,新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人的生命价值相同的原则。
来自贵州省思南县文家店镇五星村的农民陈文强,则以自己的亲身经历,痛斥“同命不同价”的荒谬——一年前,他所乘坐的客车发生车祸,致残9级,获赔偿6886元,而与他坐在同一排座位、和他在同一个地方生活、伤残同为9级的前粮管所干部则获赔29288元。
而反对者在承认新规定“彰显了保护人权、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对这一规定在目前的可行性提出质疑。他们认为目前时机仍不成熟,建议待上位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后再作修改。
贵州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崔凤芹指出,新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冲突。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条例同时存在、效力相等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出现公安机关调解和法院审判之间,一、二审法院之间,以及同一辖区不同法院之间适用标准不一的情形,反而造成“同命不同价”、“同案不同判”。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林普最后表示,听证会结束后将对各方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后提出听证报告,并提交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参考。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