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需详细报告
    如果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安排临时分保或合约分保,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保监会做出详细的报告。 这是中国保监会在《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中作出的规定。
    保监会在这份通知中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安排临时分保(包括预约分保)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将在该季度生效的每笔临时分保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监会在通知中还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安排合约分保的,应于合约生效后3个月内报告中国保监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询价过程以及对手的报价情况;选择关联企业的原因;合约的主要条件;比例分保的手续费及其支付方式、纯益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及其支付方式;对于比例分保,如分入分出双方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同,还需提交精算责任人签署的或第三方(如精算咨询公司,下同)提供的定价报告;对于非比例分保,还需提交精算责任人签署的或第三方提供的定价报告等。
    据悉,该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有关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与该通知相抵触的,以该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