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公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提出,境内上市的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是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且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等。
    《办法》于10月11日起已开始施行。负责起草这部办法的国资委企业分配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在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股权激励能更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国企存在的“59岁”现象和短期行为问题。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最多可拿出公司股本总额的10%用于股权激励;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外,一名激励对象最多可拥有公司股本总额1%的股权;鉴于目前正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激励对象长期激励预期价值或收益占薪酬总体水平的比重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而不是国际普遍的40%左右。
    此外,国资委也提出,在上市公司将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出资人审核时,出资人将重点就四方面发表意见:实施股权激励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对象、授予规模、授予价格、行权时限制等问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授予问题;规范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和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考核、监督等问题,特别是股权的授予、行使如何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为了避免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出现财务利润作假或人为操纵股价,《办法》特别提出,企业的经营业绩必须稳健,财务审计合格,经营业绩不佳或大起大落的企业、在证券市场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不应进入股权激励的范围。
    这位负责人表示,实施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化的激励方式,需要同步推进上市公司各方面改革,包括薪酬、考核、用人制度等,谨防不变体制、不转机制片面地实施股权激励。
    国资委同日还公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一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中央金融企业、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比照此办法执行。 (办法全文见A1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