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上官卫国 北京报道
    商务部昨日公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原油、成品油批发市场从此向内资外资企业开放。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昨日表示,根据入世承诺,今年12月11日我国将对外开放国内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石油市场有序开放,商务部对《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制定了《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崇泉说,这两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认真履行入世承诺,进一步扩大石油市场开放,加快推进我国石油流通领域的市场化进程;有利于合理引导企业进入我国石油市场的积极性,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
    他说,12月11日前,我国原油资源由国家统一配置,成品油由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两个办法实施后,将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我国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我国石油市场将逐步形成国有大型石油公司、跨国石油公司和社会经营单位共同参与竞争的格局。
    截至今年11月底,我国社会批发企业占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总数的33.4%,社会加油站占国内加油站总数的56.3%。为了促进成品油替代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我国将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范畴,实行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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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申请程序及部分资格要求:
    企业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应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最后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
    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并须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拥有库容不低于5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