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7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
《民事判决书》,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下称:济南高新
支行)与公司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恒基房产)借款担保合
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济南高新支行借款本金
6420万元以及利息10065873.43元(计至2006年3月20日,其后至实际履行之日的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2、被告新恒基房产对被告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济南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6889.36元,诉讼保全费250000.00元,共计636889.36元,由被
告公司及新恒基房产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