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人新论■蒋京议 利益失衡是创设和谐社会利益制度的重要根源 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着社会转型,这种转型在最本质的意义上表现为经济范畴的制度变迁。然而,制度的调整不仅带来了利益结构的变化,而且在利益关系变动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构成了体制转换中的社会和谐问题。 因为,经济制度与利益关系上的矛盾和冲突非常容易积聚于观念领域,而严重的观念冲突往往会引发不同利益群体在心理上的对立,以至降低社会的认同感和协调性,进而为形成社会不和谐因素酝酿心理基础。过去由于人们在认识上的偏差和某些条件的不成熟,往往采取回避矛盾和压制冲突的办法来谋求多元利益通向一致的道路,甚至把日益凸显的利益失衡解释为是一种社会“常态”,结果在利益整合过程中不仅没有改变偏离均衡的实际状况,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的利益矛盾和冲突。 理论界普遍认为,社会转型期是社会不和谐问题的易发期,因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往往产生于向新的社会利益结构的过渡阶段。由此可以认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和谐状况与该国的利益结构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并且利益结构的不稳定将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瓶颈。实践表明,社会利益结构不稳定并延续时间过长的国家,其社会和谐的程度就相对较低,甚至容易引发社会动荡和危机;而在社会利益结构上能够尽快消除内在差异和对立的国家,其社会和谐就具有坚实的基础。这种对比结果,已经被普遍看作是一个国家能否建立现代社会和谐机制,以至成功走出传统社会的衡量标志,甚至还把它提升为考察其能否实现向现代化转型的一项重要指标。 当前,各种理论分析都指出了利益不均衡的种种原因,但是我们发现,所有分析并不是一般性的指出市场机制对利益分配所具有调节功能的不完整性,而它旨在说明实现利益均衡的条件是十分严格的。然而,和谐社会之所以具有均衡利益的诉求,首先表明这样的社会决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它应该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均衡的社会。事实表明,社会内部存在的利益差异和矛盾,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制度转化和创新的要求,因为利益矛盾和冲突能够形成一种不受旧的制度约束的新环境,进而通过新制度的加速生成,为提高社会和谐程度提供体制性的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益关系越复杂,冲突与整合的问题越显要,制度转化与创新的需求就越迫切。所以,创设和实施具有均衡性的利益制度与机制,已经成为均衡利益关系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要求。 利益博弈是构成不可任意确定利益制度的重要前提 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体制转变始终是一个充满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利益群体都会基于自身利益来考虑问题和制定策略,因为他们对改革所持的态度都出于一个相同的理由,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此种分析表明,在不同群体具有各种利益要求的条件下,国家对利益制度的供给不应该也不可能单纯取决于某个群体或领导集团的偏好,而必须成为社会各种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因为只有经过博弈才有利于对社会不公平的分配进行有效调整,进而使不同群体之间的激励得到公平的反映。从利益博弈的机理层面进行分析,博弈作为制度安排的前提性条件,其实质性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必须从利益均衡的战略性视角来安排利益制度及其相关政策;另一方面,制度的形成是各个利益群体相互关系不断发展、调整的博弈过程,而绝不是政府的“事前战略定位”。 由此可以认为,利益均衡制度就是在不同群体利益博弈过程中形成的。因为,一项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个利益群体孤立行动的产物,每一项制度都是在具有规范性的体制框架中形成的,没有谁可以自行确定或任意选择一项制度,无论是利益群体还是领导集团都是这样。如果说单个利益群体不能任意选择制度是因为有不同群体之间的抗衡,那么领导集团自身不能任意确定制度其理由就是在利益群体的搏弈和制衡中,他们一定会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由此可以认为,形成利益制度的逻辑起点是不同利益归属的社会组织或利益群体的产生,它们的产生为展开博弈提供了前提性的实体条件。所以理论界普遍认为,利益群体或社会组织已经作为在利益分化基础上为谋求建立现代社会秩序而存在的重要取向,而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国家必须对各个利益群体予以法定认可,使这些组织和群体都具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在法律框架内展开博弈,并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实现均衡,这应该成为我们在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中的一种“路径依赖”。 实际上,利益群体的合法化在客观上为形成利益格局多元化及其均衡性奠定了现实基础,如果没有利益群体的合法化,那么就没有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和制衡,没有这种搏弈和制衡不仅形成不了均衡性的利益制度,而且必然会出现独占性利益集团,独占性利益集团的存在,就会使弱势群体丧失利益表达通道,于是他们就会在现体制外寻找出路,这样社会动荡和危机就难以避免。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在博弈过程中形成的利益群体合法化机制,不仅为形成均衡性利益制度提供了前提性条件,而且又构成了和谐社会中理想秩序的“缓冲器”和“安全阀”。 公共选择是构成“均衡”与“高效”战略性制度的重要基础 从以上分析可知,利益制度的形成应该表现为国内各个利益群体最优战略选择的集合体。尽管所有利益群体都会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但是他们并不始终处在一种封闭和消极的状态之中,他们都具有通过创新实现资产增量的实际愿望。然而,在体制转型的创新中,如果不允许他们在利益博弈基础上进行创新的比较和选择,就意味着不允许作出资产增量的实验安排,而没有各个利益群体在创新的实验中获得新增效益,不仅不能使利益独占性机制受到冲击,而且新的基础性规则和制度也不可能有效地建立起来。因为我们所设计的制度不仅是利益均衡性的制度,同时它也必然是一种经济高效性的制度。否则这种利益制度就不具有现代特征,而只能是传统的。如果说博弈是为了制衡,以构成不可任意决定和选择制度的约束前提,那么,公共选择则是为了实现创新,以构成“均衡”与“高效”的具有现代特征的社会发展战略及其相应制度。 从这个意义上讲,相应的国家功能并不在于利益制度的形成阶段,而在于基础性制度框架形成前,政府应该用政策引导各个利益群体进行资产增量的创新实验,这种创新实验安排是带有引导性而不是强制性的,如果某个利益主体没有创新愿望或创新能力,那么它就得不到社会的选择和国家的支持。而当正式制度形成后,利益结果的差距就会得到显现,但是问题在于我们所设计的利益制度,应该并且必须是一种分层有序的框架体系,如果某一利益主体在较高的制度层次中无力立足而出局,那么它就可以进入较低的制度层次,直至到达社会最低收入保障制度之中。需要注意的是,“低保”范围必须得到适度控制,以避免劳动力市场低端失灵。同样,某个利益主体的生产要素得到了提升,它也可以进入更高层次的制度领域去参与利益分配。由此可以看出,在完整性的制度体系中,它蕴涵着两个方面的重要机制,一是在经济上谋求高效率的动力机制;二是在利益上谋求均衡性的公平机制。而在基础性制度框架形成后,政府不仅要进行“制度供给”,而且还要进行“执行控制”。 因为,在进入均衡制度的实施阶段中仍保持它的自发演进,那就很可能使趋于合理的利益制度回到非均衡状态,甚至出现利益独占群体。利益群体一旦具有独占性倾向,不仅会竭力扼杀社会其他利益群体的创新愿望,而且将蚕食和瓜分现有社会的存量资产,进而破坏社会的利益均衡与环境和谐。因此,政府在实施利益均衡制度的控制过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措施就是减少“自由裁量权”,对自己管制的范围和方式作出调整。如果我们真正实现了在利益博弈基础上的公共选择,那么实现利益均衡与经济发展就会在两个维度上获得实质性效果:一是,各利益群体都会以“均衡、高效”制度共创者的身份对国家供给的利益制度予以确认和维护,由此而形成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力量;二是,国家权力在利益群体博弈过程中必将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进而使得政府更加廉洁和公正,这样它就会从和谐的社会环境中获得更大的执政合法性。诚然,这种博弈和选择不但在客观上形成了利益均衡的重要机制,而且将成为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利益制度与基本价值观高度一致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 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一个具有现代精神的和谐社会,不仅应该是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公民权利的民主社会,而且还应该是一个倡导公民参与意识与责任意识的社会。因此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并不是在某几个国家,而是在全球范围内构成了奠定和发展现代社会的精神基础。现在我们要强调和解决的实质性问题是,公民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既不是自发形成的,也不能用虚幻的强制的共同体主义的主张来提供补偿,这种“共同意识”必须纳入规范性和机制性的社会实践的框架之中,进而激发公民更多的投入、更多的参与、更多的共同行为,使政府与社会及公民之间形成一种以责任、制约、妥协、宽容为特征的平衡和互动关系及其社会架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制度对于实现利益均衡是极为重要的,但是,利益分化显著的社会仅仅只有制度是不够的,它还必须以有效制度与国民基本价值观的高度一致作为保证。在中国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政府,一贯强调把维护公共利益与鼓励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努力相结合,这一公共价值属性决定了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必须接受和遵守来自中国社会主义秩序中的诸多政治性要求,其集中表现就是体现和执行共同富裕的理念和政策。我们强调利益价值观与利益制度的高度一致性,并不是否认现代社会价值观的多元性。我们这里讲的是主流价值观,主流性不是惟一性,主流性只有在多元性基础上才能得到显示。否认多元性只能产生类似于“大公无私”那种虚幻的强制的共同体主义的主张,而这种主张只能导致产权的广泛模糊,产权不明晰的结果必然是公私不分,这样反而为有些人侵吞国有资产埋设下了机会和条件。在中国现实社会中,如果否认多元性的利益要求,就不存在共同富裕的说法;如果只承认多元性而丧失共同富裕这个主导价值,那就意味着整个社会将失去人文关怀、精神原则和公共生活,并会因此而增加调节利益关系的难度,更无法形成能够应对社会危机的制度安排。 现在人们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比较一致地认为,当前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还是制度和体制性的。利益关系的均衡与利益结构的重组一方面给政府整合社会带来一定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为执政党和政府按照本国实际推动制度创新,进而为实现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中国不仅会形成一种新的利益均衡,并将进一步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增量产出,而且将会更大幅度地提高社会的和谐程度。 (作者为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