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者吊销营业执照
检查期间,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本报太原12月7日电 记者鲍丹报道:12月4日,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省总工会等多部门联合做出决定,从即日起到2007年2月12日,山西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携款逃跑的行为,确保农民工拿着全薪回家。
据统计,在最近两个月中,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处理了10余起农民工群体上访事件,涉及农民工400多人,解决被拖欠的工资61万余元。据劳动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一些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包工头法律意识淡薄,只顾追求本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致使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另外,部分建筑企业、施工队伍遵循行业中并不规范的“潜规则”,所以在工程结算时产生争议,导致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久拖不决。
这次专项检查范围确定为全省各类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公路建设、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检查期间,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山西省建设、劳动和工商部门还联合做出多项强制规定,严打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对在建工程收回施工证;对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对于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三年内不得进入山西建筑市场。属于工程项目负责人原因造成拖欠工资的,建筑企业必须无条件支付。属于分包单位负责人或“包工头”恶意拖欠工资或携款匿逃的,发包单位应先行垫付工资,并由公安部门追究携款匿逃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