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道律师事务所
敬启者:
2002年1月,以郭锋为首席律师的律师团代理大庆联谊部分投资者共同诉大庆联谊、申银万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从法院受理、审理,一直到本案执行完毕,前后历时四年多的时间。 四年多来,为了此案的胜诉和执行,为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律师团律师废寝忘食、呕心沥血,圆满地完成了律师代理工作,没有辜负广大投资者的重托和期望!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以来,为了督促大庆联谊、申银万国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使得投资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尽快的赔偿,律师团分别向被执行人大庆联谊、申银万国两次发出《关于要求履行法院判决的预告函》、《关于要求履行法院判决的函》。在大庆联谊、申银万国拒绝自动履行判决书义务的情况下,律师团及时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大庆联谊、申银万国履行判决书的义务。律师团还向最高院执行办递交了关于《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督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院依法强制大庆联谊和申银万国履行判决书的报告》,请求最高院依法关注并督促本案的执行工作。
目前,经过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的努力和公正执法,已依法强制大庆联谊、申银万国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于海涛、陈丽华(陈丽华新闻,陈丽华说吧)等88名投资者与北京市中道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协议和授权,现就与本案执行款项的分配及与分配有关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核对领取赔偿金的投资者的身份
1、本所将哈尔滨中院的民事裁定书载明的获赔原告的名单附后(亦可见“搜狐网站郭锋教授的博客(博客网址为:feng-guo.blog.sohu.com)”,请投资者根据哈尔滨中院民事裁定书中公布的获赔投资者的名单进行核对(本所拟将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按照获赔者提供的确认地址连同其他文件一并邮寄给获赔投资者本人)。
2、为了准确、安全的将赔偿金汇给获赔投资者本人,本所起草了《承诺书》文本(附后),投资者在确认本人是获赔名单的投资者之后,请下载或复制《承诺书》,用A4纸张打印出来,并认真填写清楚,签名之后邮寄给本所。领取赔偿金的投资者必须是哈尔滨中院的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裁定书中确定的获赔投资者本人。
3、请投资者按照《承诺书》的要求同时提供(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本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对本人身份出具的身份证明。本所律师将与投资者原来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核对之后,将赔偿金汇款至投资者提供的地址。
二、投资者领取赔偿金的方式
本所将通过邮局汇款的方式分配给您赔偿金。请获赔投资者提供最终确认的能够收到赔偿金的准确汇款地址。
三、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和方式
1、本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代理本案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予以公布。
2、本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此前投资者与本所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按照以下原则计算并分配您应获得赔偿的金额:
您应分配的赔偿金额计算原则为:
执行到位总款项扣除本所垫付的以下费用和律师费:(1)法院案件受理费;(2)法院案件执行费;(3)其他诉讼成本费(主要为律师出庭、取证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打印费、邮寄费、交付给独立第三方的审计费、取证费等);(4)律师费(本所将以执行到位款项扣除上列总的诉讼成本后的数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20%比例收取律师费)。
鉴于本案的风险代理性质,为减轻投资者的负担,律师团为本案召开研讨会的场租费、专家论证会务费、公共关系费用支出以及律师团外聘的人员工资等费用,不按合同约定计入办案成本,由律师团律师自己承担。
四、欢迎投资者对本案积极发表意见或建议
本案为我国首例判决胜诉并经法院执行到位的证券民事赔偿共同诉讼案件,从法院暂不受理到大部分投资者胜诉的诉讼历程是艰辛的,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上绝无仅有的,亦说明了哈尔滨市中院在规范证券市场的司法实践中迈出了极为重要的、具有深远影响的一步。本案能够圆满的结束,除了律师团律师的艰苦努力外,也离不开各位投资者的大力支持。各位投资者对本案从审理到执行完毕整个诉讼过程,有什么建议、评价或是意见,欢迎给我们留言或者来函,我们会非常重视您的建议和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市中道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八日
本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6号华亭嘉园C座19A 邮编:100029
如有不清楚之处,请电话垂询:010-82842959 联系人:陈夏、康壮
附1:哈尔滨中院《民事裁定书》载明的获赔原告名单
附2:承诺书
附1:哈尔滨中院《民事裁定书》载明的获赔原告名单
大庆联谊获赔人员名单
第一组 (2005)哈执字第201号
陈丽华、于海涛、李长发、赵桂茹、陈昌会、孙淑芬、沈 研、唐英斌、唐秋实、秦 静、金朝晖、许 萍、戴文军、陶爱萍、李 利、刘继美、王如玲、王 尉、陈凤麟、宋 闯、李亚彬、卫艰华、孙世平。
计23人。
第二组 (2005)哈执字第203号
许伟智、程昌武、杨 琳、杨 萱、陈云龙、李 力、纪秀琴、卢大伟、张 曦、陈剑云、王兰秋。
计11人。
第三组 (2005)哈执字第205号
杨立成、李穗生、吕秋忠、强红月、刘兆琴、王二东、林 毅、郭眉华、张永军、赵双文、潘占魁、王 强、包琴芬、宋秀珍、
于 青、李 毅、王兴德、刘奕蔚、尚娟敏、杜洪伟、陈尚辉、
余建平。
计22人。
第四组 (2005)哈执字第207号
焦希宏、杨 易、华希祥、郑秀发、谢仲伟、王兰芝、李大蓉、
祝之与、毕连信、林 玮、陈卫华、徐培慧。
计12人。
第五组 (2005)哈执字第209号
刘同良、齐 杰、王恩博、王 鲁、耿玉民、李少钢、朱美虹、宋建伟、陈跃里、张秀龙、张红兵、苏 红、赵义存、尉西杰、单志刚、李淑兰、韩仕龙、钱启鸿、甘宜男、包仁安。
计20人。
附2:承诺书
承诺书
北京市中道律师事务所:
本人是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索赔案的原告之一,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委托北京市中道律师事务所郭峰律师、赵清律师作为本人诉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索赔案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的诉讼代理人。
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人承诺:以上个人信息绝对真实,请贵所将本人所获赔偿款项按协议约定扣除成本费、律师费、汇费后通过邮局汇至上述地址。汇款将由我本人亲自签收。只要通过上述姓名、身份证号、住所而支取的款项,概由本人负责,如有冒名者,与北京市中道律师事务所无关。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或者派出所对本人身份出具的证明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