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1月实施,对民企拥有加油站数量未作规定
离2006年12月11日成品油批发市场对外开放的日子只有几天了,商务部几经斟酌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终于在业界翘首盼望中出台,并将于2007年1月实施。 “新《办法》设定了中国成品油批发市场的准入门槛,这正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正式回应。”业内人士称。
在这一《办法》出台之际,业界普遍关注,新《办法》所规定的关于成品油批发经营的准入门槛到底将给市场带来哪些新的变化?近几年来在石油经营业务上地位尴尬的民营企业是否还有机会?而几年来对中国市场垂涎三尺的外资石油巨头是否将大举进入?
“新的准入门槛对民营石油企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外资进入必须要成品油价格与国外接轨才更现实。”业界人士这样评价。
民企利益获充分考虑
自从《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起实施后,成品油批发市场准入门槛的制订就一直在进行中,至今耗时近两年,商务部几易其稿,并广为征询民营企业的意见,原因是它关系到众多民营石油企业的命运问题。
细研新《办法》与2005年6月2日公布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民资成品油进入批发市场的门槛已相对降低,这反映了商务部充分考虑了民营企业的利益。
去年《征求意见稿》下发后,国内民营油商四面哀鸣,不少人认为如按该办法执行,位于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批发集团下的全国2000家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将所剩无几!其中最令民企难以接受的是,成品油批发企业必须“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并拥有30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民企油商不乏具有资金实力者,但从加油站数量来看,拥有30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的民营批发企业实在屈指可数。
新《办法》对拥有加油站的数量未作规定,只规定民营企业要“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和一定规模的成品油运输渠道。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规定比征求意见稿已宽松多了,民营企业进入仍大有机会。
外资油商:不接轨是做亏本生意
另一令人关注的是新《办法》的出台也为外资进入打开了国门。按照规定,外资企业“要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从成品油零售市场开放到批发市场开放,国内石油业真的“狼”来了?
中石油和中石化一统江湖的地位是否将受到一定威胁?
对此,中石油和中石化虽心有不甘,却也无奈。一位中石化销售公司内部人士坦承,随着民资和外资进入,竞争主体增加,市场竞争必然越来越激烈。但成品油批发市场对外开放和完全市场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不管怎样都会来临。关键是国内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活跃在广东市场的最大外资油品销售公司、具BP外资石油巨头背景的中油BP高层则表示,目前像它这样的油品零售企业要申请批发牌照估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况且,时下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仍未与国外接轨,国内外油价仍存在倒挂,现在从国外进口石油进来销售仍是亏本生意。只有成品油定价机制与国外接轨后申牌才现实。
不过,另有有识之士认为,国内外成品油价格接轨是迟早的事,实力雄厚的外资企业将会把握一切机会进入中国成品油批发市场。
专家:仍有一个磨合期
成品油批发市场开放后会出现什么样的变化?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表示,2006年12月11日前,我国原油资源由国家统一配置,成品油由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办法》实施后,将打破国家统一配置原油资源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我国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我国石油市场将逐步形成国有大型石油公司、跨国石油公司和社会经营单位共同参与竞争的格局。
一位业界专家称,民企、外资进入是个不容阻挡的趋势。但国内成品油批发市场也不会一下子放开,仍有一个磨合期。
记者获悉,商务部新《办法》出台后,各地将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的具体细则,而目前广东有关部门也在做相关的工作。
据了解,新《办法》出台后,批发和仓储企业可以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进行整改,零售企业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结束后,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届时仍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会逐步退出成品油市场。
成品油批发市场准入细则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编辑:方方)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