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之前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相比较,更加慎重。
    我们认为,股权激励在激励层次上应分为三档,最低档是利益共同体,第二档是事业共同体,最高档是命运共同体。 如果把股权激励仅仅简单理解为利益共同体,就会走到一个极端,容易变成自我奖励。股权激励要构建企业经营层和公司之间的事业共同体。
    目前企业在业绩管理方面不够完善。由于业绩管理和激励管理的不对等,如果要真正实施长期激励,一定要有合适的业绩管理方式进行匹配。这也是《试行办法》中强调业绩考核的原因。薪酬和激励的发展一定要和业绩管理的发展相匹配,才更加稳健。
    我们建议,国有上市公司要通过股权激励构建企业的长期价值,应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来实施长期的激励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