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日前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就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集团”)不服赛格集团于2003年10月22日起诉本公司、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宏大”)要求偿还2000万元、本公司依法反诉赛格集团偿还4000万元一案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详见本公司2005年12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的公告),于2006年1月17日提出的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案件当事人:
    1、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4栋11楼,法定代表人:孙玉麟,本公司2003年度以前的控股股东;
    2、本公司;
    3、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奇台路80号宏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周邦武,本公司2003年度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本公司曾于2003年12月2日、2003年12月25日、2004年1月3日、2005年12月29日、2006年1月25日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并在各期定期报告中均进行了披露。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为本公司胜诉);
    2、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于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1992年8月15日、1994年7月26日签订的《关于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协议书》及《关于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补充协议书》,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于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29日签订的《关于赛格集团有限公司2000米房产处理的补充协议》均有效;
    3、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780600元;
    4、驳回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4万元,由本公司承担10万元,赛格集团负担4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截至公告之日止,本公司无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的判决有可能导致本公司被查封的财产被强制执行,由于执行拍卖程序导致成交价格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无法判定其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其他事项
    鉴于以下原因:
    1、赛格集团与本公司就现代之窗地块签署的协议及其后续协议均未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属于赛格集团滥用控股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协议违背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应当不具备有效性;
    2、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为本公司全额缴纳,赛格集团不能提供任何关于该地块的权属证明文件,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因此有关协议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该协议应当无效;
    因此本公司认为二审判决无视赛格集团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滥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适用司法解释及法律不当;终审判决直接改原审法院判决,未给本公司提供法律救济的权利,因此本公司决定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以申诉的方式要求启动本案再审程序,以维护本公司和广大股民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2、(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