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日前已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实施。有关人士称,该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建立健全广告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举措,将有效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监督管理。
该实施意见明确了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的具体范围:(一)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二)暂停广告经营者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服务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取消广告经营者的广告经营资格。(三)暂停广告发布者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业务;取消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资格。
明确了广告活动主体被停止广告业务的七种具体情形:(一)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四)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五)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六)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七)违反同一法律款项被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违反同一法律款项的违法行为的。
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停止广告业务处罚的相关程序,包括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已经送达当事人的停止广告业务的处罚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等。
暂停广告业务期限不超过6个月。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