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具体贯彻意见,构成了广东省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的主要框架,明确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税费减免、信贷扶持、社保补贴、就业援助以及失业调控等各项扶持措施的实施办法。
锁定五类人群实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广东省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明确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另外,各地还可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和地方财力,将扶持对象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据了解,《再就业优惠证》采取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通用。证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并免费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只能按其就业方式享受优惠政策,不得同时多处享受优惠。在《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内,下岗失业人员改变就业方式的,可按新的再就业方式享受相应优惠,但享受优惠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年。
个体户每年最高可减免税费8000元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广东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类人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合格者(含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分别凭有关有效证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申贷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为2万—3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每招用1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给予2万—3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50%补贴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
不挑不拣者限期安置就业
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享受就业援助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招用“4050”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各类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安置就业。
大规模裁员需向劳动部门报告
对失业进行宏观调控,是缓解就业局势紧张和失业压力过大的有效手段,既有助于增加就业,也有助于减少失业,使就业局势保持稳定。新政策提出,“十一五”期间城镇登记失业率将控制在3.8%以内;同时将尽力缩短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者所占比例控制在失业人员总数的50%以内。
对企业大规模裁员行为,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或一年内累计裁员超过20%的,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或一年内累计裁员超过400人的,要事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