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2月12日发布2006年第93号公告,终裁认为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存在倾销,中国耐磨纸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06年12月13日起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自2006年1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4.1%至42.8%。
(责任编辑:马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