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委会提醒:车辆出险后最好到特约维修点修理
【典型案例】
梁先生9岁的小孩在小区院内玩时,不小心将一辆停放在院里的奇瑞小轿车后挡风玻璃打烂。车主要求梁先生与他一起到侨香路某汽车维修中心维修,当时收取维修费共1200元人民币。 梁先生事后到同品牌的另一家维修店打听,被告知这种情况的维修费用不到400元。于是梁找到该修理厂上级主管部门讨个说法,对方解释说“也许是我们下面的修理厂与客户私下有什么协议”,但拒绝梁先生提出退还多交费用的要求。梁先生于是向市消委会投诉,提出要对维修店进行媒体曝光,并要求维修店公开赔礼道歉,退回多收的“黑钱”。
【律师点评】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七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梁先生要求消费者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媒体曝光是有法可依的,但消委会是否决定予以媒体曝光需考虑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程度及社会教育意义等因素,上述法律并未将媒体曝光规定为一种法律责任,因此,消费者梁先生如采取诉讼途径,则其要求媒体曝光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本案例中,消费者梁先生仅财产受到了损害,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并未受到侵害,因此根据上述法律以及我国现行其他法律规定,消费者梁先生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3、本案例中,如果维修中心在收取维修费用时恶意欺诈消费者梁先生,则梁先生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维修中心予以赔偿,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维修中心是否恶意欺诈需消费者梁先生举证确定。鉴于实践中因服务等级差别而导致收费价格存在较大差距也是事实,因此本案也可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处理,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梁先生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要求维修中心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市消委会提示】
某些汽车修理厂家为了招揽生意,暗箱操作,采取给回扣的做法,不惜违背职业道德,做一些有损第三者权益的事情。在此,市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车辆出险后,最好按正规方法进行处理,比如说到受损车特约维修点修理,这样不管是对车辆的配件,还是技术要求应该更加有保障,如果有任何一方特指某维修点修理,要保持一份警惕。还有一种情况是,某一方因为与某修理厂熟悉等原因,导致车辆不能彻底得到修复。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