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获悉,新三板另一个重要融资手段??定向增发??即将明朗。
权威人士透露,协会目前已经确定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资试点应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其中涉及对挂牌公司资质的要求、增资方式及对象的选择、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并提出了对定向增资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原则。
“新三板试点过程中,有些问题得到了逐步解决,有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根据市场的发展、试点工作的推进情况分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加以解决,目前已经到了解决定向增资这个问题的时候。”协会人士表示。
记者获悉,时代科技和中科软定向增资的备案文件已上报至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在等待备案完毕的相关函件。
五项原则
“融资是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功能之一,定向增资则是报价转让系统实现融资功能的基本方式。”
上述人士表示,挂牌公司本质上属于私募公司,私募公司定向增资不同于公开发行,也不同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协会按照这一思路,确定了挂牌公司定向增资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将在以后的操作中逐步完善。
首先是要求定向增资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这是要避免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行为构成变相公开发行。”上述人士表示。
一方面定向增资应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方式,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的方式,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变相公开发行股份。
另一方面,挂牌公司须先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确定增资对象和价格,与协会沟通后,召开董事会对定向增资方案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通过后,最终的实际投资者即不可更改。另外,要求增资完成后,股东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其次是定向增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
“定向增资既要满足挂牌公司的资金需求,也应符合适当要求,尤其是诚信方面的要求。”上述人士说,这其实是对拟进行定向增资的公司资质进行限定。
这一原则要求挂牌公司要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对外违规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严重损害挂牌公司权益且尚未消除的情形;公司没有违背诚信的前科。
同时,在资金用途方面,要求拟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是定向增资行为应风险可控。
在试点初期,基于稳妥控制风险的指导思想,对增资对象的数量和资格、增资后股份限售及增资期限都有规定。如新增股东不超过二十名,新增的股份一年后才能解冻流通等。
第四是主办报价券商应承担督导职责。
要求主办报价券商全程参与并指导、监督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工作,就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增资条件、增资对象及资金运用事项出具分析报告。
关于这一原则,有主办券商人士向记者表示:“这一条使主办券商的责、权、利处于不对称状态”。他称,目前主办报价券商从事推荐挂牌业务收益很低,向园区公司收取的推荐费只有10万元左右,却要进行尽职调查、内核、制作推荐备案文件、组织挂牌报价等许多工作,几乎无利可图,而且要对推荐备案文件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据了解,协会正在对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进行调整,在“确保挂牌公司风险充分披露的前提下,突出调查重点,优化调查程序,改进调查方法,从而降低主办报价券商的业务成本,平衡工作量与收益关系,提高其推荐公司挂牌的积极性。”
第五是定向增资必须在协会备案。
主办报价券商应在挂牌公司董事会召开之前,将定向增资方案报送协会,在股东大会后将定向增资相关文件送协会备案。增资完成验资后,向协会申请新增股份登记。
逐步完善
对违规增资行为的处罚措施在“五项原则”中也有所体现。
“未经主办报价券商督导及协会备案的定向增资行为,股份予以摘牌处理;定向增资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挂牌公司申请IPO时,协会将在监管意见函中予以记录。”
“最初的规定是如果不备案就不予登记。”一主办券商人士表示,因为挂牌企业的股权是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如果协会不给结算公司发函,增资这部分的股权就转不到相应股东名下,也就无法实施。
而如果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录在监管意见函里的话,公司在申请IPO时,肯定要受很大的影响。“现在看来更严格了。”
另据了解,主办券商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公开谴责、限期改正、暂停或取消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许可的处罚。
上述人士表示,在试点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比如公司股权违规转让清理、外资股东开立股票账户及结算账户、国有股转让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花时间与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得到相关政策的支持。”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