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宣布,根据《主板上市规则》2.04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2.07条,同意给予从事物业发展作为主营业务的发行人具有一般效力的有条件豁免权,该类发行人通过公开拍卖或招标向政府和政府控制机构收购香港土地或发展项目,可豁免遵守《上市规则》中有关寻求股东批准的规定。
    豁免的范围只限于若干情况下收购符合资格的地产项目,此等收购项目可以由符合资格的发行人独自或通过合作收购进行,但必须遵守豁免所述的另外规定。根据豁免,凡符合资格的发行人不论单独或通过合作从事收购,均可豁免遵守《上市规则》中有关寻求股东批准的规定。 (杜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