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被认定判刑三年
新快报讯据《新京报》报道,教育部外派驻港高管陶某、王某在担任(香港)华教公司董事长、财务部经理期间,被认定因玩忽职守造成国家人民币3000万元经济损失难以追回。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今年71岁的陶某原系(香港)华教有限公司董事长。51岁的王某原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经法院查明,1995年5月至8月,二人在任职期间,未对有关公司真实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决定将华教公司的公款出借,导致港币2866万元(折合人民币3074.55万余元)被诈骗,至今尚未追回。
法院认为,陶某、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巨额公款被诈骗,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危害后果与其先前的过失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均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二人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二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田瑛) |